房屋贈與合同糾紛
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以確定贈與協議是否附有條件等因素
B. 房屋贈與合同能否收回
可以收回,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房屋贈予是指一方(贈與人)專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屬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
房屋贈予的法律特徵其法律特徵: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贈與人自願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並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後,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後,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C. 房屋贈與協議書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產贈與人必須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必須對其所贈房產擁有所有權。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正的聯合通知》第三條規定,贈與房地產必須辦理公證。
D. 父母房產贈與糾紛案例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可能會產生撤銷贈與或其他子女撤銷贈與發生糾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 房屋贈與合同有什麼相關法律規定
房地產贈與,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必須符合一下規定:
1、贈與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的房地產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並辦理公證;
4、房地產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核,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5、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6、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贈與;也不得為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稅費等而設立贈與。
F. 房產贈予糾紛中的債務關系急!!!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具體到本案,父母早年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女兒,已經辦了手續,過了戶,依據《物權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是有效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說明這套房子屬於女兒(14歲),女兒單獨擁有房產的所有權,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最近父母生意虧損,無力償還他人借款,債權人將他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財產是其父母創造的,應強制抵債是不對的,應當認定財產是其父母創造的,但現在歸屬於女兒,不得強制抵債,待父母擁有財產時返還債務。
G. 房屋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1、實際上沒必要簽訂贈與合同,寫一份書面文件,把當初以房屋買賣的形式實際上是內為A辦理貸款的事容說清楚,並明確房產過戶回來的條件就可以保證將來要回房產。
你寫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又是得在完成贈後才能確保有效的,否則在贈與物實際交付前,可以反悔,單憑一份贈與合同,沒把握要回房子。
2、涉及抵押貸款,無法過戶,得還清貸款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後,願意的話,以贈與或買賣的形式過戶都可以。
3、參考1的內容,不建議現在按贈與的形式處理。
4、參考1的內容。
H. 房屋贈予糾紛
要具體分析,詳談電話或簡訊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