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合同日期應寫什麼
❶ 補簽勞動合同的落款日期寫什麼時候
由於已經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因此你已經無法獲得因未簽訂合同而應該獲得的補償,所以日期什麼的已經沒必要在意了。其實補簽合同已經沒什麼意義,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吧。
❷ 補簽租房合同,現日期怎麼填寫
簽訂時期,寫今天的時期。但是,在內容上,要寫13年11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❸ 補簽勞動合同的落款時間寫什麼時候
按入職時間補簽。一般勞動合同分為1年,三年。五年!安裝你這種情況。落款應該是2011年。
❹ 補簽合同的日期應該如何寫
寫2015年,不然員工可以2015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❺ 雙方已經發生了業務,然後補簽合同,合同上簽訂的日期應該寫發生業務之時還是實際簽訂之時
簽訂時間還是寫實際時間,但需要在合同條款中註明這個是補簽合同,還有特別註明合同在業務發生時就已生效,雙方自生效之日起直到交易結束前都按補簽合同的條款執行
❻ 補簽的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應該是多少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簽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系,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簽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簽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簽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簽視為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發布時間:2014年5月7日)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❼ 公司員工有些已上班幾年,公司一直未簽訂合同,現要補簽,請問合同簽訂日期怎麼填備註:我代表的是公司
最好是按產生工資的日期填寫,盡快補簽掉合同。不簽合同,勞動者一告,可是要補兩倍的工資哦。
❽ 補簽勞動合同時候,合同簽訂日期怎麼填寫,是填寫當天日期還是填寫實際開始工作的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是從用工之日起,即填寫實際開始工作的日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前提是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❾ 補簽合同日期應該怎麼寫
補簽勞合同要雙協商致自願訂立並內容違則補簽勞合同效補簽勞合同期限般沒明確要求注意第二份合同期限加第份勞合同期限要於等於10固定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