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質的認定
⑴ 如何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性質
1、合同的性質沒有任何變化。
2、但應該注意的問題是:這里應該明確的是幾個時間,交貨期,裝船期和到貨期。
3、例如:
CIF的交貨期就是裝船期,進口商確定到貨倫敦的時間不晚於10月10日,是希望出口商在裝船定艙時要選擇船的航線,不要定那些不是直航的,在各碼頭老是停靠的船,希望走直航船。8月的交貨期,直航船10月10號前應該是能到倫敦的。
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合同性質
應該根據合同的實際內容來確定合同性質。
⑶ 請問怎樣能夠認定合同不是某簽訂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呢
只要合同雙方主體合格、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簽訂日期與落款日期不一致,屬於有暇疵,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為判斷合同的有效性應依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認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為有效合同。
依據《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以上,只要合同不違法法律,合法合規,自訂立時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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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六十條 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結算、清理條款效力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合同解釋的法律性質
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合同解釋的客體,是專體現合間內容的合同條款屬及相關資料,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條款和文字、當事人遺漏的合同條款、與交易有關的環境因素(如書面文據、口頭陳述、雙方表現其意思的行為以及交易前的談判活動和交易過程)等。
⑸ 如何判斷合同類型
你好!
如上所述,該合同個人認為是租賃合同,具體為何種租賃合同,沒有更多信息無法進行認定。但如上表述的約定違約是有效的,當然此非合同主義務,也就是說不能僅憑此認定合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
主給付義務一般指合同約定的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但表述條款根本沒有此類信息,所以不能明確認定主給付義務。
⑹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確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的性質有何意義
根據中國法律、國際慣例及中國承認的國際法律及條約等,確定合同的性質意義在於確定管轄法院等
縱橫法律網-江蘇恆邦律師事務所-包敬立律師
⑺ 合同性質
判斷性質得結合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肯定不是定金。應該屬於訂金預付款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