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蓋章
『壹』 合同上一定需要法人簽字或蓋章嗎
如果協議有明確復條款說制明蓋章後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還不能生效。沒有這個蓋章後生效的條款,雙方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就已經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常常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貳』 合同怎麼蓋章最規范
你好:
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署,可以根據其職權判斷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涉及的事務,如果無權,可以要求其附加授權書。
如果合同有多頁,請加蓋騎縫章。
所有印章需清晰。且注意單位印章名稱是否與企業名稱相對應。
『叄』 如何區別合同中的「簽字蓋章」與 「簽字,蓋章」
一個是簽字和蓋章一個都不能少,另外兩個是二選一
舉例說:
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內會簽訂各容式各樣的合同,在合同最後經常有「簽字」「蓋章」的字樣,而「簽字或蓋章」與「簽字、蓋章」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看一下「簽字或蓋章」,這個非常容易理解,簽字或者蓋章對於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間是選擇關系,要麼簽字要麼蓋章。
再來看一下「簽字、蓋章」的含義,這個頓號的作用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片語,即表示簽字與蓋章時並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兩者之間的區別。
『肆』 合同什麼地方需蓋章
1、在尾部簽字處應蓋章,這是必須的。
2、如果有多頁,可蓋齊縫章。
3、金額等處不必蓋章,用大小寫並用等方式即可。
4、如果有手寫後更改的地方,雙方應蓋章。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准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於雙方的簽署日期。
(4)協議蓋章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伍』 簽訂協議的時候蓋章但未簽字,是否有效
合同上蓋了公章沒簽字是有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5)協議蓋章擴展閱讀
無效合同的類型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種: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我國《合同法》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採用兩分法: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
1.構成因欺詐訂立的無效合同的條件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的,須具備如下要件:
(1)欺詐方主觀上有故意。欺詐是一方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此,只有存在欺詐的故意,才會構成欺詐。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為之。
此種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須有使相對方陷入錯誤的故意;第二,須有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對於欺詐方是否有因欺詐行為而使自己獲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對方遭受損失的故意,不影響欺詐行為的成立。
(2)欺詐方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的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欺詐通常分為兩種:一是積極的欺詐行為,即欺詐人故意告知相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
例如,將贗品說成真品,將低劣產品說成優質產品;二是消極的不作為,即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行為。一般說來,當事人並沒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義務,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的,就屬於欺詐行為。
2.構成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的條件以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須具備如下要件: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是指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陷入恐懼。所謂脅迫的故意,是指脅迫方以某種方式相要挾迫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並作出意思表示。
脅迫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脅迫人有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意思;二是脅迫人希望被脅迫人基於該恐懼心理而作出某種意思表示。至於脅迫人是否有通過脅迫為自己牟取財產上的利益使相對人蒙受財產上的損害的目的,並不影響脅迫的成立。
(2)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陸』 協議書一定要蓋章才有效嗎
協議書只要有雙方公司人的手印或蓋章就有效,但如果沒有這兩個的話,這個協議書就無效。有其中的一個也有效的。
『柒』 合同該怎麼蓋章才最規范
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權,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署,可以根據其職權判斷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涉及的事務,如果無權,可以要求其附加授權書。
如果合同有多頁,請加蓋騎縫章,所有印章需清晰。且注意單位印章名稱是否與企業名稱相對應。
(7)協議蓋章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合同蓋章要注意公章的有效性,也就是說一般能在合同上加蓋的公章,必須是單位加蓋有編碼的公章或者是合同專用章才行,除了這兩種公章以外,其他的公章都是無效的,都是不發生任何效力的。不能蓋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蘿卜章。
蓋章要蓋現,不能模糊。合同蓋章要注意公章的清晰性,也就是加蓋的公章必須是完整的,千萬不能蓋一部分,少一部分,這種情況一般是公章印油不夠了,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在加蓋公章的時候,一定要看公章是否是完整的。
合同多頁要蓋騎縫章。合同多頁的還要注意一點,那就是每頁合同要合在一起蓋騎縫章。蓋騎縫章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原始性和真實性,也是為了避免別人作假,也就是騎縫章必須加蓋到合同的每一頁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