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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9 14:23:05

① 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問: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各位網友之前的解答,只要有充分的勞動項目細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雙方就能夠訂立勞動合同。
同時也提醒,如果從用人單位角度考慮,以任務為導向的具體事項,同樣可以通過相關的加工承攬合同或其他服務外包協議的形式,而不以勞動僱傭的方式解決。通過服務外包,則可以通過相關約定免除用工單位有關的工傷、社保等方面責任。

④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內動合同終容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⑤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多長時間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現實困惑
某公司招聘三名技術人員,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期間每人每月工資1500元。三人的勞動合同還有一補充規定,即勞動合同於三人將公司交代的電腦軟體設計完並成驗收合格時自然終止。在工作一個多月的時候,總經理發現三名技術人員中的張某工作狀態不佳,經常用公司的電腦進行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事,而且設計工作的進展也比其他二人慢很多。總經理提出解聘張某,而且張某等人的工作只是軟體設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工作,可以不採用試用期。張某認為他馬上就要試用期滿了,是公司想「白用」他兩個月,不同意公司的解聘決定。張某的說法有道理嗎?
律師答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約定的任務必須明確、具體,有任務完成的驗收標准,不能籠統的做崗位描述。如軟體開發任務,可以以某個軟體開發任務完成作為期限,但如果只是約定軟體開發,並沒有明確約定某個任務,就不屬於這一用工形式。本案中,張某等的電腦軟體設計任務,是在其設計完成並驗收合格時才結束,屬於這一用工形式。由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並且以任務的完成作為條件,因此,不能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只要任務完成,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本案中該公司與張某等三人約定試用期不合乎法律的規定。在工作中公司總經理認為張某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標准,可以與其協商,如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理薈萃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這種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無法預計該項工作結束的具體時間。

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合同前後矛盾,建議重新協商修訂,或者依法解除。另,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用人單位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5號)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未完成而終止是否2N賠償

這樣的話,你就是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內容完成,你需要完成的,所以賠償的話,也是按照合同內容里要求的履約條款內容進行賠償,如果裡面寫的是兩倍的賠償,那就是賠償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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