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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09 12:24:59

㈠ 商號權的法律屬性

關於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行為的法律屬性,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進行了規定。該意見第4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我認為此規定對於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行為的定性過於籠統。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有不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在商號權與商標權發生沖突的案件,可以說在大部分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這是因為商號和商標都是企業的商譽的載體,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有些經營者正是看到了商號與商標背後所隱藏的巨大經濟利益,所以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傍名牌「、」搭便車「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比如說,在商號、商標都沒有知名度的情況下,商號所有人、商標所有人分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都取得了合法的商號權、商標權。只是在後來的使用過程中,由於商號或者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從而引起二者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我認為,在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由於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二者的沖突,我們可以將這種沖突行為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進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但是不應要求其賠償損失。因為一方面,在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中,只要求存在混淆或聯想的客觀事實,主觀過錯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要件。它只是認定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要件。另一方面,在商標獲得較高知名度後,商號所有人會藉助於商標較高的知名度,獲得不當得利,即自己利益的增加沒有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看,也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如果由於商號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沖突,商號所有人可以在商號發生效力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商標所有人停止使用,但也不應要求其賠償。

㈡ 商標起訴公司名稱侵權,請問可以勝訴嗎

商號權也是公司的一種在先權利,用商標來起訴其他公司的商號,是完全沒有理由的。商標指的是宣傳品牌,屬於商標局管理。商號是公司的字型大小,商號的核准屬於工商局管理。一般情況下,商標權無法干預商號權。希望能幫到您。

㈢ 怎樣解決商號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沖

1、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商號案件的解決機制
若在先商標權利人起訴的是商標侵權案,則主要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後登記商號若構成商標侵權有三個要件:
(1)使用了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其企業商號;
(2)將商號在與商標核准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關公眾誤認、混淆的效果。
2、將他人商號注冊為商標案件的解決方式
在先商號權利人在商標初審公告期內可提起商標異議程序,有效阻止商標注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規定: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並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
由此可見,阻止商標確權關鍵是看在先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
在先商號權利人還可通過商標無效程序撤銷在後商標,或者起訴在後商標權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若啟用商標無效程序,它和商標異議程序及法律適用類似。若啟用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則要求在先商號權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號權所從事業務與在後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有競爭關系,此外還要求在後商標權具有攀附在先商號達到混淆目的的惡意。

許可他人使用商號與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這個隸屬與不同的性質

  1. 商標是獨占性的呢,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私自使用,就是侵權。

  2. 商號不是獨占性的,有地區區分,如果他人冒用您公司的名稱也就是商號權,您可以想工商局舉報並起訴名譽權,也是侵權行為

㈤ 如何更好利用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相互結合維護企業利益

商號是一個商事主體與同類商事主體相區別的標志,還代表著商事主體在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活動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在市場中信譽的載體,是商事主體重要的無形資產,因此各國法律都要對其加以特別調整,把它作為一種權利加以保護,這就是商號權。商號權,包括商號的使用權和商號的專用權。商號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使用經登記的商號,他人負有不得妨害的義務。商號專用權是指權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號的權利,其實質就是商事主體對其商號的獨占權、壟斷權。

一、商號權的性質
商號經登記後便產生商號的專用權。學理上一般認為,商號權屬絕對權,而非相對權。但這種權利到底是人格權,還是財產權,則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商號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商號權具有財產權的可轉讓性。所以應劃入財產權的范疇,屬於知識產權

二、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的《民法通則》、《公司法》對企業名稱作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二款規定:「法入、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民法在人身權一章確認商事主體擁有商號權,對其侵犯構成侵權行為。我國也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詳細規定了商號的登記和保護制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在國際保護方面,我國已加入《巴黎公約》,作為成員國,我國有義務保護國內、國外的公司名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2條將廠商名稱與專利、商標等並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5條對商標的定義:「任何一種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為商標。」依此規定,商事名稱可作為商標使用,並通過申請注冊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從而能夠實現對同一標示多層次,多角度的保護。
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擔不同的責任。(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2)行政責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施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另外對情節嚴重者,還可以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侵犯商號權的商事企業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捫押或查封。

三、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
所謂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指不同的商標權人與商號權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號而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使其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誤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兩者權利沖突。
商標注冊在先,商號登記在後時,如兩者有沖突,則法律應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與利益;但若企業商號登記在先,商標注冊在後,如果商號權能夠對抗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則應是商號權;如果商號權不能對抗商標權,且商標權合法有效,商號權人則在其相應范圍內仍然享有企業商號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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