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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和規約

發布時間: 2021-03-09 12:21:05

Ⅰ modbus通訊規約和通信協議一樣嗎

ModBus通信規約指的是對MODBUS規約的模式和通信速率的一種定義。
支持的MODBUS功能版碼:
功能碼02H: 讀取開關量輸權入(讀實遙信和虛遙信)。
功能碼03H: 讀取保持寄存器(讀事件記錄等)
功能碼04H: 讀取輸入寄存器(讀遠動遙測)
功能碼05H: 強制單點繼電器輸出(遠方復歸、單步的遙控跳閘、遙控合閘)。
功能碼06H: 向保持寄存器寫單個字(遙控跳閘、遙控合閘的選擇和執行操作)
功能碼10H: 向保持寄存器(內存區)寫多個16位的字(通訊對時)。

Ⅱ Modbus通訊協議和645規約的區別,是不是就象世界上有英語、漢語、俄語一樣,都是一種協議呢

都是基於485匯流排的通訊規約。Modbus用在電子控制器上進行通訊,現在許多測量儀表也使用。645是電能表規約,有1997版和2007版,主要用於電能表數據採集。
我的博客blog.sina.com.cn/panchunweiblog中對此有詳細介紹。

Ⅲ 請問「通信規約」和「通信協議」有什麼區別嗎

沒有區別啊,同一個意思,習慣叫法不同而已,就好比老外和外國人一樣。

Ⅳ 公約 規約 區別

公約是國際法概念,主體是國家
說規約其實感覺也不太通…叫協議比較好

Ⅳ 工業通訊方式一般有幾種;「通訊規約」是不是就是「通訊協議」,二者有區別嗎;通訊協議一般分幾種謝謝!

沒有區別 就是一個區域內的統一定義
1平衡101 104、2非平衡、ModBus、SD、CDT

Ⅵ 「規程」、「協議」和 「規約」都有何區別

後來具有體系結構的計算機網路就開始使用「協議」(protocol)這一名詞。以前的「規程」其實就是「協議」,但由於習慣,對以前制定好的規程有時仍常用舊的名稱「規程」。 「規約」則是另一個名詞。根據《現代漢語辭典》,「規約」是:經過相互協議規定下來的共同遵守的條款。因此按這種解釋,「規約」和「協議」應當是可以混用的。但是,在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計算機科學技術名詞中[MINGCI94]已經明確規定了: protocol的標准譯名是「協議」 specification的標准譯名是「規約」和又稱「規格說明」(這里的「又稱」是「不推薦用名」)。 因此最好不要將「規約」來表示protocol。

Ⅶ 協議與協約的區別

協議(protocol)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總是指某一層的協議。准確地說,它是在同等層之間的實體通信時,協議還有其他的特點:
1 協議中的每個人都必須了解協議,並且預先知道所要完成的所有的步驟。
2 協議中的每個人都必須同意並遵循它。
3 協議必須是清楚的,每一步必須明確定義,並且不會引起誤解。
協約 國家間協商訂立的條約。如一九○四年的《英法協約》。亦指協商訂立條約。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雲南河口起義清方檔案》:「目前 滇 、 粵 邊務,與 法 、 日 協約,息息相關。」
"翌日"指第二天。明日,明天。

Ⅷ cdt 、101 、103、 104四種規約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CDT,101,104屬於調度類的規約,屬於調度端與站內的通訊規約,CDT,101用於串口,104用於網路.
主要區別在於:CDT規約屬於主動上送,不管調度發什麼命令都會主動上送全站遙信遙測,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循環上送全站信號,遙信最大個數512,遙測256,信息類型是通過控制字來區分的,功能碼來區分點號,101和104類似,除了報文頭有區別,上送信息內容大體一致。101與104是問答式,就是調度問什麼回什麼。大致流程為:主站測試鏈路報文-子站回確認幀,調度總召,子站上送全遙測遙信,調度下發二級數據召喚報文,子站回變化遙測。101與104通過類型標識區分信號類型,信息體地址判斷信息點號。
三者遙信變位和SOE都是主動上送。
103主要用於站控層設備通訊,同樣是問答式,通過ASDU號區分信息類型,FUN號,INF號區分點位。
另外CDT也能用於站內智能設備通訊。

合同,協議,條約...有區別嗎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條之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錶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程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准和交換或交存批准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協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國家間、國際組織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用來解決專門問題或臨時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協定對簽字各方面都有約束力,並要求其履行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保證享受充分的權利。協定一般分為序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三部分。協定可以是雙邊的或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經過簽字或核准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協定也需經過批准。

約定是某人和某人許下的諾言,在某年或某月後要實現的諾言。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
合同法定義: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Ⅹ 前期服務協議與臨時管理規約的區別是什麼

是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臨時管理規約,是由開發商在銷售物業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項目實際擬定的。其主要內容是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也涉及到業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並與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10)協議和規約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 ,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的主要議題: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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