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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09 07:54:30

① 台灣地區甲公司因合同糾紛起訴大陸乙公司,台灣地區法院判決乙公司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A選項正確。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沒有效力層次方面的高低差異。所以B選項錯誤。第5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時,或者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或者提供的擔保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其申請。所以C選項錯誤。第9條規定,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效力確定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期限。所以D選項錯誤。

②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乙公司不服一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在此期間,甲公司

這個問題來,我認為是應當自選C的。
首先來說說你引用的那條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請注意,這里的法律用語,「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是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的前提,而這個准予撤回起訴的裁定做出與否是不確定的,所以並不是你理解的只要出現這種情況,管轄權異議都不再審查。
第二點,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起訴撤訴是實體權利,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一旦提出了管轄權異議,那麼法院就應當啟動管轄權審查,這個時候,實體的案件審理是中止狀態的,這個時候,受訴的法院管轄權不明,還沒有實體的審理權,所以無法處理撤訴的申請。

③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但是甲公司卻不服,終又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

沒看材料,可能是甲公司確實違約,應該承擔責任。

④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麻煩學法律的小夥伴們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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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當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時候,是同意一審引用的法律條文正確,證據清晰,用刑恰當。
一旦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為終審判決,即時生效。

⑥ 甲、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雙方對合同的履行達成和解。後甲公司感覺調解結

工商局的調節行為不是依法進行的行政行為,只是居間的調節,所以不存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⑦ 甲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哪個法院

首先,有書面協議管轄的按照協議的約定,該約定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約定;其次,沒有協議管轄的,(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c、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後,公司訴訟以其登記注冊地為准。

⑧ 甲乙兩公司因合同糾紛申請仲裁,做出裁決後甲公司不服,其能夠作出哪些選擇

一、甲公司可選擇的權利
甲公司如果是仲裁申請方,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甲公司如果是仲裁被申請方,除按上述程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外,還可以在對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二、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條件
為防止惡意仲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沒有任何救濟途徑,法律規定了「撤銷」和「不予執行」制度。但這兩個制度卻又與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是沖突的,而「一裁終局」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與訴訟的最大區別,也是很多糾紛不訴訟而選擇仲裁的重要原因。因此為了不使「一裁終局」落空,法律對撤銷和不予執行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要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⑨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甲欠乙公司貨款200萬元,乙公司向

  1. 乙公司的主張是正確的。甲公司雖然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仍然具有法人資格,仍然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2000)24號批復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意見》第15條就明確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注銷登記前,雖然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

⑩ 《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ACD肯定是對的
B有點不能肯定,嚴格的說法是就本案所涉的合同糾紛版消滅。比如是買權賣合同,本案是乙公司訴甲公司付錢。萬一過段時間甲公司發現貨物有隱藏瑕疵前案審理時未發現,另案提起訴訟呢?
但萬一出題人沒想那麼多呢……畢竟很多出題教授不搞實務,有時想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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