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合同
⑴ 海員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區別是什麼
簽訂合同就是正式工,雙方都要履行合同。但有些外派公司不直接與你本人簽合同,二是委託另外的公司跟你簽合同,特別是內陸地區的一些代理公司,他們的社保費用較低(當然你退休後拿到的退休金也少),就業時要問清楚是否與本公司簽合同。
⑵ 法律 海員合同
解約後他們必須歸還證書的,這點不用擔心,至於解約金,那要看他們有沒違約,半年不派船?一般合同上應該寫明多長時間內必須派你們上船否則就算違約,如果合同沒寫這些,你要解約就吃虧了。
⑶ 船員一般合同幾個月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已經任職的高級船員在國內大型航運公司都有特定的服務期內,在COSCO和CSCL一般大型船船長容都是半年的服務期,這是由於船長過多導致的。
目前三副、二副一般在船上干滿超過6個月就可以申請下船公休了,但是由於某些崗位人員短缺,特別是三副崗位目前人員十分短缺,一般要干滿10個月才能公休。
一般情況下高級船員要干滿8個月才能下船。
⑷ 海員勞動合同
結論:
您好!您現在想解除合同就是違約,08年勞動合同版法並未規定勞動者違約可以權不用支付違約金,而且新的勞動合同法只是就08年後新的勞動關系以及08年前有爭議的勞動糾紛解決,您合同完全符合您當初的意思,而且您現在對當時的合同條款也沒有異議,只能按照當時的規定來支付違約金了。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 2017年海員合同怎麼都是短期合同
不知道你說的是哪種合同
因為現在市場基本被中介壟斷
你跟中介簽合同
然後通過中介簽
船東
的合同
一般和中介簽的都是
長期合同
簽船東的都是短合同
因為
可能下次就上船還是這個中介派但是換船東了
⑹ 急急急急 。。 海員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的無效或部分無效。用人單位未與你們平等協商,而是借自己作為優勢一方與你們訂約,屬於乘人之危,合同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你們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確認勞動合同無效,這就不存在你說的其他問題了。
2、用人單位無權扣押你們的證件。《勞動合同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84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3、用人單位與你們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規則是法律允許的,但由於你們培訓費是自理的,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你們承擔的違約金額為零。
因此,如果你與該公司解除合同的話,不存在違約金和扣留證書的問題。
參考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⑺ 海員合同
第一:合同是有點過長。 第二: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簽訂合同有異議的,法院仲裁偏向非起草合同方,這個合同是公司起草的,如果多數利於公司而不利於你個人,打官司的話肯定是你勝訴。
⑻ 船員勞務合同
1、對方屬於公司,其行為屬於用工,不能用勞務合同隱藏實質的法律關系,你們的法律版關系應該屬於權勞動合同關系。
2、這種說法不會,解除勞動關系,應該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訴解決。
3、公司的培訓屬於普通培訓行為,不是針對某個學員進行的專項培訓,公司應該支付培訓費,你們在離職時無須支付違約金。
4、他們的行為侵犯了學院依法獲得證書的權利,是無效的。
5、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行為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你們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賠償你們一個月的工資。
⑼ 船員勞動合同和船員僱傭合同區別,與船員勞務
一、船員勞動合同和船員僱傭合同區別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船員僱傭合同是船員作為雇員與作為僱主的航運公司或個體船民等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在船員勞務外派情況下,與船員簽訂船員僱傭合同的有可能是船員服務中介機構。船員提供船上服務的勞務,僱主則向船員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存在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
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僱用合同的主體是僱主和受僱人,而且僱用合同的僱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採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僱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於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不少船員用人單位要求與船員簽訂船員僱傭合同來規避法律義務。
船員外派勞務合同有其特殊性。船員外派這種提供勞務的形式,不同於我國的勞動者通過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也不同於傳統的雇員通過直接與僱主簽訂僱傭合同向僱主提供勞務。胡燕來認為船員勞務外派是指具有船員勞務外派資格的派遣單位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派遣到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所經營的船舶上從事具體船員崗位工作,在船員派遣的過程中,必須訂立三個前後相關聯的合同,牽涉到三個當事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即船員派遣單位、派遣船員、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員派遣單位與派遣船員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這份合同是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船員之間形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員派遣單位與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為了租用船員派遣企業的船員,相互明確責任和許可權,依法維護各自利益而簽訂的。這個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勞動服務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個勞務合同。第三份合同是派遣船員與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合同。
從上述三種不同的合同可以看出,在船員勞務外派用工方式下,船員與船員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與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存在僱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