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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算責任糾紛律師

發布時間: 2021-03-09 05:49:09

Ⅰ 破產清算需要找律師嗎

企業破產程序很復雜,必須要有處理過的有經驗的老律師

Ⅱ 公司注銷,成立清算組,請個法律人士當組長如找律師要花多少錢

從清算組成立的時間上看,各國立法由於選任權的主體不同,清算組成立的時間也有所不同。我國清算組由法院任命,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但在《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並未提到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各國清算組產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產生;第二種由法院任命產生;第三種原則上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但當債權人會議未能選出時,則由法院指定。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清算組由法院任命。具體的費用要看公司的規模,一般費用不會低於2萬元。法律貓解釋在國外對破產管理人的資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對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對被行政機關吊銷過會計師執照、律師執照和公證人資格的人員或者其他法院認為不應當擔任破產管理成員的不能擔當破產管理人。我國破產法並未對清算組成員作任何禁止性規定,但對清算組的組成范圍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Ⅲ 深圳有沒有對破產清算做得好的律師啊

沒有破產清算律師事務所這樣的說法,一般來說,律師都可以接辦破產清算業務。

Ⅳ 公司清算律師是如何確定收費標準的

1、首先各地的律師收費標准不同。
2、其次可以參考各地律師協會制定關於律師收費的標准。
3、比如,你要在雲南昆明查找律師收費標准,可以搜索昆明市律師協會「昆明律師收費標准」等關鍵詞。

Ⅳ 公司的清算需要律師參與嗎

這個由公司決定
需要法律幫助再請律師
如果純屬清理債務、算賬的,不需要律師

Ⅵ 深圳破產律師: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
1、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後,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於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於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於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後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1)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並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並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2)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
(3)相對來說,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較破產清算、和解程序更為寬松,不僅在破產原因已經發生時可以申請重整,在債務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即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3、三者的申請人范圍不同
(1)破產清算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此外,對於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的,國務院相應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亦可以提出破產清算。
(2)破產和解申請人僅限於債務人。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具備破產原因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而不能提起破產和解,至於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宣告破產,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破產和解的請求。
(3)破產重整制度的申請人則較為廣泛。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二是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提出。值得說明的是,法律並沒有明確「注冊資本1/10以上」是指單一持有還是合計持有,通常學界認為應當理解為是合計持有。此外,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或者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國務院相應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亦可以提出破產重整。
4、三者所適用的法律措施不盡相同
(1)破產清算制度只是通過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
(2)破產和解制度是通過債權人與面臨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之間就減免債務、債務的遲延履行等方面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的,可以採取的措施也較為單調,主要靠債權人的讓步,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從而獲得清償手段。
(3)企業重整制度的適用目標是企業擺脫經營困境,維持其正常經營秩序。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較為豐富,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實施,如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此外還有重整方式的多樣靈活性,如當各個表決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時,那麼管理人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決定將重整計劃提交法院強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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