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病歷資料
Ⅰ 當發生醫療糾紛或事故時,患方提出復印病歷,可以印的病歷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兩者是有差異的,差異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其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來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中國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並沒有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其他病歷資料」是不可以復印的。
Ⅱ 醫療糾紛中哪些病歷資料能作為證據
我覺得整本病歷都可能作為證據 還得看這個案子涉及到哪些關鍵部分吧 出醫療事故 整本病歷都要封起來
Ⅲ 發生醫療糾紛時,由誰封存病歷資料
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Ⅳ 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受損害的患者該如何維權
現實問題
柴某去年在甲醫院做了一個闌尾切除手術,休養了半個月才出院,但出院後不久,柴某又開始覺得闌尾部位有隱隱的疼痛,到乙醫院一檢查,才知道原來手術沒有做干凈,還有一段闌尾沒有切除。柴某找到甲醫院要求賠償,甲醫院認為自身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但當柴某提出要求查閱病歷時,甲醫院卻以這是醫院內部文件為由拒絕提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柴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一方面反映了醫療機構的惡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難以取得與醫療糾紛有關的證據資料,因此,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這則案例中,醫院拒絕提供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應推定醫院有過錯,由醫院對柴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Ⅳ 病歷資料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封存滿幾年後未再提出解決醫
3年,可以看國家第701號(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Ⅵ 醫療糾紛患方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如何復印病歷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至於患方與醫方是否存在醫患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具體來說,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弔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許可權。
Ⅶ 醫療糾紛可以復印哪些病歷資料
患者可以復印的客觀病歷包括: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入院記錄、相關知情同意書、手術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護理記錄、檢驗報告、醫囑、護理記錄、體溫單
Ⅷ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封存哪些病歷資料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後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
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③衛生部或本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3、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其內容如下:
①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事故發生的情況,如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和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事故情況,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等;
②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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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該怎麼辦
果確定病歷為偽造,那麼醫療機構直接敗訴。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當患者有損害發生時,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