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處
⑴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來》第十六條規定,自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程序
一、申請
申請是指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要求人民政府調處部門接受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行為。
申請人主張土地權屬,要求調處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請,不提出申請,調處部門一般不主動處理。申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副本。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受理
受理是指調處部門依照爭議管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收案審理的行為。
調處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利用現狀。
三、調查
調查是指調處部門承辦人員對爭議事實進行查證的行為。調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調處部門提供有關證據。調處部門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或者材料。在實地調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對證據要進行核實,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調解
調解是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
用調解的辦法解決爭議,是處理涉及民事權益爭議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一貫做法。調處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盡量採取調解的方法解決,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在調解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
五、處理
處理是指調處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調處部門對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避免久拖不決。處理決定書應當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下達。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六、處理決定送達
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後,調處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執行
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調處部門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
八、立卷歸檔
⑶ 進行土地糾紛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糾紛一般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⑷ 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怎麼辦,在線求解
土地糾紛調解不成的,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土地確權糾紛,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⑸ 土地糾紛由誰調解
1、土管所。
2、政府國土局。
3、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版議,由當事人協權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⑹ 土地糾紛調解的內容是如何的
土地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⑺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7)土地糾紛調處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⑻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