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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15條

發布時間: 2021-03-09 02:00:59

A.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對嗎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在行政法中屬於強制執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權責任法》中屬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1)侵權責任法15條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強制執行

B. 15、如上圖,某校宣傳《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其中,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看不到圖,讓初中生來談感悟,你們怎麼想的出

C.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嗎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釋義之第一章第2條 適用范圍
法條內容: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於侵權人的責任以及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規定,但一部侵權責任法解決不了所有民事侵權問題,世界上也沒有一部侵權責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權內容。因此,首先要解決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即哪些權利和利益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哪些侵權責任問題由侵權責任法調整。
一、國外關於侵權責任法適用范圍的立法模式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爭議很大,國外民法典的規定也有較大區別,大陸法系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分別規定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是大陸法系的典範,對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響,但兩者誕生於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人的任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該行為發生之人應當賠償損害。」第1383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還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負相同的義務。」第826條規定:「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故意對他人施加損害的,行為人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有三個不同點:
第一,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作了概括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第1383條有兩條規定,但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因過錯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責任。日本就是用一個條文作了規定,其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沒有做概括規定,而是在第823條、第826條規定了三種侵權形態:一是規定侵害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等,對侵害權利的要承擔責任;二是違反保護性法律的,即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造成損害的。
第二,《法國民法典》就侵害的對象沒有區分權利和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都要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區分侵害權利和侵害利益,設定了不同的侵權標准。
第三,《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時有關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採用「一元論」,但法國法院實務中採用的歸責原則是「兩元論」,即區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和實務上絕大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只有動物管理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他無過錯責任由特別法規定。法國法中的無過錯責任由《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和特別法的規定共同組成。在法國,有關侵權行為的特別法比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國,特別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於《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不需要制定那麼多特別法。
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
在充分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考慮到與現行法律的協調一致,本條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其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
1.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確其保護對象的范圍,與其他法律相比,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的范圍更加寬泛,也就更容易產生爭議。對於如何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盡可能詳細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各種權利和利益;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取抽象概括的模式。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前一種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方便,但詳細列舉難以窮盡,難免掛一漏萬;後一種做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能夠適應未來侵權責任發展,但對於其具體范圍容易產生分歧,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最終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本條第一款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訴諸侵權責任法。第二款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涵,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民事權益。根據本款規定,民事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3)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4)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5)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權。
(6)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權。
(7)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
(8)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9)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10)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權利。
(1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3)著作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和,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4)專利權。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獨占權。
(15)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核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
(16)發現權。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17)股權。股權是指投資者因投資於公司成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根據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自益權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包括資產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指股東基於全體股東或者公司團體的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章程及賬冊的查閱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等。
(18)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9)其他人身、財產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有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考慮到民事權益多種多樣,立法中難以窮盡,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有新的民事權益納入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2.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保護程度和侵權構成要件上沒有作出區分
侵權責任法要不要區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設定不同的侵權構成要件,存在爭議。有的意見認為,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民事中的地位不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有嚴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等情況下,才有必要對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提供侵權責任法上的救濟。建議侵權責任法借鑒德國模式,根據侵權行為的對象是民事權利還是民事利益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保護標准和侵權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最終沒有採納這種意見,主要是考慮到權利和利益的界限較為模糊,很難清楚地加以劃分。對於什麼是權利,意見紛紜。從權利的內容上看,對於權利的具體內容,有支配說、利益說和結合說幾種觀點。結合說是目前的通說,認為「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落腳點實際上還是利益,很難把權利和利益劃清楚。從權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確規定某某權的當然屬於權利,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某某權而又需要保護的,不一定就不是權利。而且,權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有些利益隨著社會發展糾紛增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原來認定為利益的轉而認定為權利,即將利益「權利化」。德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的司法實務都存在這種情況。所以,侵權責任法沒有進一步區分權利和利益,而是統一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教||育網整理
3.侵權責任法不調整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違約責任問題,因此違約責任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大多數意見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當然,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方式等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4.侵權責任法調整的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僅調整過錯責任,還是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是採用「一元論」還是「兩元論」。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應該採用「兩元論」。中國在21世紀制定侵權責任法,如果僅僅規定過錯責任原則,肯定是錯誤的。首先,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5.行政侵權責任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沒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侵害民事權益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也有爭議。有的意見提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將這一條的內容納入到侵權責任法中。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從其他國家的立法歷史上看,以前,國家賠償包含在民事賠償里,目前有些國家還是這樣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的國家單獨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專門調整行政侵權和刑事賠償。我國1994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行政侵權責任。理論上看,國家賠償法應當是民法的特別法,但隨著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發展,在一些重大問題上與民事賠償存在差異,比如歸責原則、賠償程序、賠償標准、救濟途徑等。這些重大問題與民事賠償相比較,是共性大,還是差異性大,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侵權責任法既沒有明確行政侵權責任包括在侵權責任法里,也沒有明確將行政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法中排除出去。

D. 樓上給樓下漏水耍無賴不修怎麼辦

近日,家住何李路華寶小區的李先生遇到了煩心事,從今年9月份開始,樓上的住戶家漏水滲到樓下,天花板上的水漬就像蜘蛛網,陽台衛生間就像下雨一樣進水,找樓上住戶理論,居然不承認,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

市民李先生

我是住二樓,他們住三樓,上面漏水漏到我們二樓,我們找他們協商的,他們不管的,後來我就找那個居委會的去協商,然後居委會去協商,也不管。我下面是廁所和陽台上面漏水,從9月1號開始的,我找修水電兩個師傅們都看過,看過之後師傅說不是外牆漏水,只能是他家漏水,損失都還好,就是家裡漏水,天花板上面全是水漬,甚至連房間里都有水漬,然後陽台和衛生間就像下雨一樣。

主持人:馮局長,像李先生這樣的情況在我們生活中還很常見,裝修好的房子漏了水,要搞清楚房子漏水的原因其實並不難,難就難在如何讓肇事者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來,李先生該怎麼辦?

馮偉:1、保護現場,證據固定。通過拍照、錄像錄音等證據收集。

2、查找原因,協商解決。找小區物業或社區、樓上的鄰居,進行協商解決

3、現場評估,法院起訴。若協商不成,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後通過訴訟途徑等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這裡面有一個法律問題,采訪當中,為了弄清滲水的原因,李先生找來裝修師傅進行驗證,驗證的結果法律上會採信嗎?我國剛剛頒布的民法典,在房屋漏水方面有何新規?對這一塊責任是如何界定的?

馮偉:你提的問題,如果能確定是二樓業主因裝修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漏水致你家裡屋頂漏水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則二樓業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15條的規定,你可以要求二樓業主停止侵害(如重做防水層)和賠償損失。

同時尚未施行的《民法典》第1165條1款也作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179條的規定。

註:民法典第179條將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從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8項擴大至11項。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民法典》的審議通過可謂意義重大,其中《民法典》物權編也是受到了廣泛關注。從安家置業到物業鄰里,都能找到相應規定。還有哪些規定是和我們需要了解的,請馮局長為我們解讀一下!

E. 跪求侵權責任法試題及答案 快考試了 用來復習 越多越好

一、單選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條)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先承擔( A )(第一章第四條)
A、侵權責任 B、行政責任
C、刑事責任 D、經濟責任
3、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應承擔( D )(第二章第九條)
A、相應責任 B、部分責任
C、補充責任 D、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十條)
A、有過錯的 B、無過錯的,仍
C、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D、無過錯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C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九條)
A、有關單位 B、有關個人
C、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D、有關單位和個人
6、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B )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
A、醫務人員 B、醫療機構
C、醫療機構負責人 D、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
7、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必須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條)
A、嚴重精神損害 B、一般精神損害
C、精神損害 D、身體殘疾
8、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C )(第二章第二十四條)
A、受害人自行承擔責任 B、行為人承擔責任
C、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D、由受害人和行為人平均承擔責任
9、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B )(第二章第二十六條)
A、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B、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C、必須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D、不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10、個人之間所形成的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 D )(第四章第三十五條)
A、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
B、由提供勞務一方自己承擔責任
C、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承擔責任
D、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 C )。(第三十二條)
A、應當減輕其侵權責任
B、酌情減輕其侵權責任
C、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D、不承擔侵權責任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這部法律中,首次把( C )作為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這也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大亮點。(第一章第二條)
A、生命權 B、健康權
C、隱私權 D、用益物權
13、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 C )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章第十九條)
A、提出請求時
B、判決生效時
C、損失發生時
D、財產生成時
14、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 B )。(第十一條)
A、主要責任
B、連帶責任
C、相應的責任
D、平均賠償責任
15、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 C )賠償。(第五章第四十七條)
A、補償性
B、賠償性
C、懲罰性
D、懲戒性
二、多選題:
1、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 )。(第十五條)
A、消除危險 B、恢復原狀
C、賠禮道歉 D、排除妨礙
2、侵害他人造成身體殘疾的應當賠償( ABCD )。(第十六條)
A、護理費 B、交通費
C、殘疾賠償金 D、醫療費
3、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ABC )(第五十八條)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D、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4、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BCD )(第六十條)
A、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公開患者的病歷資料
B、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C、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D、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5、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 ACD )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三條)
A、醉酒 B、夢游
C、濫用麻醉葯品 D、濫用精神葯品
6、下列各項權利中,應由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 ABC )(第二條)
A、健康權 B、監護權
C、用益物權 D、選舉權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損失的順序錯誤的是( BCD )(第20條)
A、損失—利益—協商—判決
B、損失—協商—利益—判決
C、協商—損失—利益—判決
D、利益—損失—協商—判決
8、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ABC )(第五十三條)
A、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B、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C、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D、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無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三、判斷題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一條)
2、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九十一條)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主要責任,網路用戶應承擔次要責任。(×)(第三十六條)
4、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 )(第四條)
5、侵害單位權益,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二條)
6、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三十七條)
7、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
8、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9、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 )(第十七條)
10、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章第十九條)
1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12、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的,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 )(第五十六條)
1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14、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15、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一條)

F. 威懾的侵權法的基本機能

威懾(deterrence)的概念亦出現於侵權法上。王澤鑒教授認為,侵權法的重要機能有二:一為填補損害(compensation),一為預防損害(prevention)。一方面,傳統理論認為填補損害系侵權法的基本機能。例如,「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而承擔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方式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六)項)。填補損害系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損害能獲得實質、完整、迅速的填補。另一方面,傳統理論也認為侵權法確立行為人應遵行的規范,並通過損害賠償的實施而威懾侵害行為(deterrence),具有一定程度的「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機能(《侵權責任法》第1條)。

G.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借用車輛發生事故如何擔責

最高院關於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答: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怎麼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麼怎麼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麼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麼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台,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准,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於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於「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復中,也由此規定,但批復規定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先該司法解釋做出相應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於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准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准許,並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是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損失。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做高院關於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金由誰領取的?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後,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這三種情況筆者都親身經歷過這類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於那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這里沒有說明。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麼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

H. 侵權責任法15條能否

《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本條規定的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侵權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I.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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