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糾紛案由
1、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2、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4、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9、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10、懸賞廣告糾紛
11、買賣合同糾紛
1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1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14、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15、互易糾紛
1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17、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18、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19、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20、拍賣合同糾紛
21、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24、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25、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6、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7、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28、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9、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0、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2、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33、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4、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5、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36、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3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8、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39、供用電合同糾紛
40、供用水合同糾紛
41、供用氣合同糾紛
42、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3、贈與合同糾紛
44、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45、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46、借款合同糾紛
47、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8、同業拆借糾紛
49、企業借貸糾紛
50、民間借貸糾紛
51、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5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54、保證合同糾紛
55、抵押合同糾紛
56、質押合同糾紛
57、定金合同糾紛
58、進出口押匯糾紛
5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0、銀行卡糾紛
61、借記卡糾紛
62、信用卡糾紛
63、租賃合同糾紛
64、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6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66、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67、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6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69、承攬合同糾紛
70、加工合同糾紛
71、定作合同糾紛
72、修理合同糾紛
73、復制合同糾紛
74、測試合同糾紛
75、檢驗合同糾紛
76、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77、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78、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7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8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8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8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8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8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5、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8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87、運輸合同糾紛
88、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9、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0、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4、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9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6、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97、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98、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9、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00、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01、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02、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0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4、保管合同糾紛
105、倉儲合同糾紛
106、委託合同糾紛
107、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108、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09、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110、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1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2、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3、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4、行紀合同糾紛
115、居間合同糾紛
116、補償貿易糾紛
117、借用合同糾紛
118、典當糾紛
119、合夥協議糾紛
12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21、彩票、獎券糾紛
12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2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2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2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2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28、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130、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131、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13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33、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35、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136、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137、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138、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139、旅遊合同糾紛
140、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141、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142、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43、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44、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45、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6、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47、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8、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49、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50、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51、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52、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53、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154、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155、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156、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57、演出合同糾紛
158、勞務合同糾紛
159、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60、廣告合同糾紛
161、展覽合同糾紛
162、追償權糾紛
163、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164、不當得利糾紛
165、不當得利糾紛
166、無因管理糾紛
167、無因管理糾紛
B. 案由居間合同糾紛解釋有哪些案由,相關的法律
您好,
居間在經濟生活領域通常又被人稱作「中介」,居間合同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屬於無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則》中最類似的條款加以調整,而在《合同法》中,設專章對居間合同加以規定,明確了其作為獨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徵,這對調整我國日益發達的居間活動起了重大的促進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託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著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為賠償標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託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
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說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於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舉證,由於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對此,律師認為,作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是體現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類賠償性居間合同糾紛中片面地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律師認為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間合同的訂立是以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委託人讓居間人給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是基於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人具有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託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而便捷的途徑,故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應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作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如能促成合同訂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為委託人付酬當然是想居間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居間人為取得報酬也理應盡職為委託人服務;3、居間合同要求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綜前所述,律師認為在處理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除強調原告方即委託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要求被告即居間人舉證證明其在居間活動中,已經做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車配載信息居間活動中,居間人應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運人的身份證明,貨車所有權屬及車況,並以書面方式加以轉載或復印留檔的證據;在房屋中介中,居間人已經核對了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並將其復印留檔備查的證據。也只有這樣,律師認為才能真正體現作為有償合同中的居間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即為過失,就應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假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充分盡到注意義務,是減少該類糾紛,維護居間活動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徑,並且居間人將其在居間活動中所盡的注意義務加以記載形成書面證據,並未加重居間人的義務,相反,對其更好從事和開展該項經濟活動是有益的。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不僅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要在由損害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強調由居間人來舉證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其在居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如不能證明,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要求委託人舉證證明居間人的故意行為,這才有利於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利於規范居間活動。
C. 民事案件案由里為什麼沒有聯營合同糾紛
這個應該詢問最高人民法院,但沒有聯營合同糾紛並不影響案件審理,可以適用上一級案由即合同糾紛
D. 合同糾紛案件證據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E. 個人與公司合作協議糾紛應訂何案由
應該按照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確定是屬於合同糾紛的哪一具體案由。
F. 當合同糾紛無法確定案由怎麼辦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內知》第二款規定:「第一容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可以變更案由。
如果您不熟悉法律條文,建議找律師咨詢。
望採納
G. 合同糾紛有哪些案由
合同抄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H.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抄院關於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的規定,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I. 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
【借款合同糾紛】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發[2000]26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印發試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案由包括以下兩種,即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又包括: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