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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可訴

發布時間: 2021-03-08 17:24:25

㈠ 行政訴訟中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為的范圍

具體分類如下,
職權標准: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
行為標准:①具體行為②違法行為
結果標准:損害合法權益
法律上規定的:①行政處罰案件②強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④行政許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⑥行政給付案件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學理上通說:①行政裁決案件②部分行政確認③行政檢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釋上規定的:①公平競爭權案件②國際貿易案件③反傾銷案件④反補貼案件⑤最高法院就個案進行答復、批復中明確的幾類案件
以下為不可訴的行為:
①國家行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政行為④法定行政終局裁決
⑤刑事偵查行為⑥調解仲裁行為⑦行政指導行為⑧重復處理行為
⑨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⑩勞動監察指令書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處理。
它具有有強制力,可以強制執行
它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
和它意思容易產生誤解的是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無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調解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你所說的行政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履行國家行政職能時產生的大量社會關系.
范圍很廣,只要是行政機關或者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等履行國家職能的都可以構成行政關系
這是個行政學上的理論,不屬於法律范疇,因此我不能給你更准確的答案.
並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㈡ 行政協議履行完畢後可訴嗎

我完畢之後是可以進行申訴處理的,包括你的相關的權益是可以進行處理的。

㈢ 行政合同的起訴是否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

行政合同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有著私法契約的精神,這點不再贅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不能因為其合同屬性,就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對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來分析其中的原委:
(一)合同主體地位的不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以及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則是擁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其在合同里保留了公權力主體的身份,可以單方面行使某些特權,使得行政合同雙方並非處於平等的地位。因此,行政契約並非屬於《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二)合同訂立的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是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而訂立的,其目的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俗稱的私權利;而行政合同中,雖然非行政主體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排除為了個人利益,但是對行政機關來說,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且該利益是佔主導地位的。所以,合同訂立的價值取向的差異,導致所要保護之法益不同,因此,將行政合同簡單地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所帶來的法益沖突是在所難免的。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們可以看到,一旦利益發生沖突,只要行政機關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借口,在簡單適用《合同法》的情況下,法院的裁判將是唯一的,非行政主體的權益根本得不到救濟。
(三)《合同法》無法規制行政合同的行政優越性
行政優越性,即行政優益權,它的存在,使得作為合同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享有超越民事合同的權利、並強加給合同相對人更多的義務;並且在合同的締約和履行過程中,兼具合同當事人和管理者的雙重職能。而《合同法》是典型的私法,強調平等和自願原則,此種權利之存在與之格格不入,但從公法角度來看,這種權利之存續,又是行政權出於公共利益價值之考量所必須賦予的。換而言之,行政主體基於行政優益權引發合同糾紛,更傾向於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應當首先適用行政法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不是簡單的去探究合同法的條文。
綜上,行政優先權的存在,已經超越了《合同法》所能調整的范圍。回答這么多採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㈣ 行政合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能夠提起行政復議嗎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嗎

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復議也可以起訴

㈤ 行政合同的訴權問題

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法理分析
行政機關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體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雙向性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理應擁有訴權。
而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主體一方可以提起訴訟程序,而是從保障相對人權益出發,出於平衡權力的目的,設定了單向性結構,即只由行政相對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框架中,除了出於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約履行中的問題,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單方意志強加於相對一方。這就要求突破現行訴訟框架,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訴權。
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現實需要
第一,是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納行政訴訟後,如果不賦予行政機關訴權,那麼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將成為一句空談。
第二,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保護,行政機關自身便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途徑進行操作,可能就會出現更加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情況。這就要求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對有關的雙方行為進行審查,而不是現在的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結果也不應只是對行政行為的處理。
調解原則在行政合同訴訟適用的法理分析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通說認為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所涉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系當事人意志自由設定,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權力義務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備處分權,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不能任意放棄權利或相互免除義務,否則會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實施調解。但行政訴訟法本身也規定了例外。在行政賠償之訴中,針對賠償數額,可以進行調解。
在行政合同之訴中,也可以進行調解。基於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現為,行政合同本身的內容是系行政機關及行政相對人雙方合意達成的,雙方行政合同當事人雙方至少有部分權利義務是由雙方約定產生的,這就為調解打下了基礎。
調解在行政合同中適用的現實需要行政合同的出現,就是為了弱化矛盾、調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調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間並不矛盾,且相互需要。但調解應在合法、自願的原則上進行,並且僅限於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約定的部分。

㈥ 行政協議產生爭議,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0d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x0d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x0d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x0d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x0d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x0d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㈦ 如何區分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政行為

可訴是指可以就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不可訴指不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可訴的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交警開罰款單,如果被罰款人員認為沒有違章不應當受到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該處罰。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7)行政合同可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不可訴行政行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㈧ 對行政合同不服可申請復議嗎

你好!
行政復議適用於行政決定,就是行政機關單方做出的決定!
如果是行政機關和你簽訂的合同,你認為有問題的或者顯示公平等不服的,可以去提起民事訴訟,而無法行政復議!

㈨ 請教!!!行政合同是否可復議和提起訴訟

首先不知道你所說的這個行政合同的內容是什麼,就不好對其性質進行專判斷。但我估計你屬說的應該是政府采購合同吧!你可在看一下《政府采購法》!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76236&key=%D5%FE%B8%AE%B2%C9%B9%BA
上面有專門處理這類案件的程序!

㈩ 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機關可提起訴訟嗎

能夠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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