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期間出租
生活中人們為了方便學習、生活、工作,暫時又沒買房打算一族,房屋租賃在生活中便十分常見。通常在租房過程中,站在租房者的角度來講總是希望能租到物美價廉的房屋,而從出租方來講,總是希望提供的物質資源越少越好。很多時候因此會導致一些意見的分歧,從而使得租賃過程洽談不愉快,甚至產生一定的糾紛。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人一旦發生違約,那麼,房屋租賃出租方違約怎麼賠償?租賃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約定的,則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果違約金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過低,可依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定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果是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照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租。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B.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期間要交租金嗎
訴訟期間不影響正常生活,如果爭議的標的就是租賃房,那也要先交,待勝訴後一並結算。
C. 租賃房屋糾紛在法院受理期間承租人還能繼續使用嗎
樓下住戶可以向你和承租人中的任意一方或者雙方主張賠償,因為你是房屋所有人。你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如果是因為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不當造成的(簡而言之就是「不是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你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D. 商鋪租賃合同未到期,在糾紛期間,未交租,管理方擅自拆除了商鋪,他們這種做法,算犯法嗎
具體是什麼糾紛?跟合同有關系嗎?
如果沒有,你違約,按合同辦法執行
E. 租賃合同終止後,雙方因糾紛打官司,想問下打官司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東西佔著出租人的房子怎麼算
案子已經了解了,案子本身是出租方違約,那麼就這么執行。
非要再次調理的話,糾紛期間因為本身房屋屬於爭議房屋,所以出租方也沒辦法另做他用,不存在實際佔有的問題。
F.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訴訟期間還算租賃期嗎
只要這個訴訟期間租賃期還沒有滿,那麼這個訴訟期間還算租賃期的,就算是在起訴法院的時候還是算的。
G.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回的使用答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H.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期間,承租方是否還有義務繼續支付租金
看該訴訟案由,是否與支付租金相關,如果與爭議無關的,仍應繼續履行。
I. 合同糾紛期間房子能出租嗎
一般是可以的,沒有法律明令禁止此種行為。
但是如果另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話,法院會暫時禁止處分房子。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