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糾紛
公司分立後相關糾紛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除非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
❷ 企業存續分立前產生的糾紛存續分立後以誰的名義起訴
1、存續,是指企業自登記到直銷之間的過程,也就是企業正常經營的時間。2、分立,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過程。3、新設,是指企業剛剛設立4、合並,是指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並,成為新的公司。
❸ 企業分立後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50條規定:企業法人合並的,因合並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並後的企業為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的,其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如何?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賬戶的,以誰為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58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❹ 企業分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合並或分立後便紛紛開始減員,對原有企業的勞動者以企業主體發生變化為由解除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至此,勞動合同承繼有了明確的勞動法依據。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同時,第37條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可見,企業合並、分立後,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變更、解除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沒有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關系首先是承繼的。
《司法解釋(四)》第11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員工對分立後的崗位及工資安排有異議的要在一個月內書面提出,否則就視為認可。
❺ 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a借甲的錢,a分立為bc兩個法人,則bc對甲負連帶債務
❻ 公司分立糾紛怎麼處理
協議不成,只有訴訟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