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關系法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准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1)侵權關系法擴展閱讀: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B.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C. 侵權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犯罪行為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別與界限
侵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系的考察。並且構成要件的內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確的規定,也即在涉及到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多為禁止性規范,在侵權法上體現為不能過多地限制人的行為自由,防止動輒得咎,而對於刑法則體現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一)侵權民事責任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必要構成要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則未必以其為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損害—補救關系,遵循「無損害就無賠償」的原則,因此實際損害的發生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備要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權責任的功能決定的。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以損害賠償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責任的構成則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的發生。
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於預防和教育,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說行為的實際損害後果不是判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這個層次上需要且必須考慮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移到這樣的目標上—即解除社會敵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對社會的侵害
(二)對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而侵權責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問主觀意志狀態的,其責任范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就責任的成立而言,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自由意志行為人的反倫理道德性或反統治關系性之國家評價與個人負擔,因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是這個自由意志行為。這個自由意志行為已不是法律調整之外的單純自然舉動或動作,而是主客觀相統一。因而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必須要求行為人有過錯,並且刑事立法對過錯的規定遠比侵權法關於過錯的要求要嚴格得多,刑法條文明確界定了故意、過失的概念。在侵權法中,無論行為人是因故意還是因過失,只要造成了對他人的損害,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刑法中,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時候才構成犯罪,行為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范圍大小的判定標準是行為人對他人實際造成了多大的損害,有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賠償責任的范圍是由實際損害來確定的。而刑事責任則不然,其范圍受行為人意志狀態和主觀惡性的影響。一般來說故意比過失的主觀惡性大,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更重。
二者的區別仍然來源於功能上的不同。侵權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對損害的補救上,填補漏洞是關鍵,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矯治犯罪,保護社會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須具體地探究每個罪犯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以確定相應的責任以及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達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責任能力標準的區別
侵權責任能力,根據加害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礙的人)實際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精神狀況、行為時的客觀環境等種種具體情形來判斷加害人是否具有這種足以使其承擔責任的識別能力。即使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但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足以認為他具有這種識別能力,仍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即使行為人無識別能力,但是該行為人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民法公平的原則,往往也會讓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則有嚴格的法定標准,而且這個標準是形式上的標准,以年齡來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作為例外的是,對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礙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依醫學標准和心理標准來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個智力、精神發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了按照刑法規定限制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為,即使在事實上他具有相關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自己責任的嚴格性不同
責任自負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得到了貫徹,但是在刑法領域顯然更強調個人責任,得到了完全、嚴格地執行。在侵權法上,自己責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權領域中,自己責任也許會大打折扣。如在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種嚴格的、絕對的個人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個人來承擔,具有不可替代性。
D. 怎樣理解民事侵權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關系
你好!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律責任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後果。
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後果。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是屬於民事責任的范疇。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時,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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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是同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指由全體人民代表參加表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則是最集中的權力機關,它不是所有的人民代表參加,雖然權力最集中,但畢竟是少數人。我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討論通過的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在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法律其效力要次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效力。以上當否?請指教。
F. 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什麼法律關系
1,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益的民事法律關系。
2,侵權責任法中的民事權益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G. 侵權責任法構成
《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關於並發的侵權行為即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在聚合(等價)因果關系情形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1.數人無意思聯絡。數人意味著主體具有復數性,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數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即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認識意義上的共同過失。
2.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即每一行為人的行為都獨立構成侵權行為。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則各行為人主觀上均應具有故意、過失,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系特殊侵權行為,則各應具有加害行為且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3.損害後果具有同一性,即損害後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別開槍,同時命中丙頭部,兩彈均為致命傷。甲乙開槍射殺丙的行為事先並無共謀,彼此也不知道對方的存在,僅偶然同時實施侵害行為,造成丙死亡結果。雖各自成立侵權行為,即所謂並發的侵權行為,但損害結果不可區分,甲乙均應對死亡結果負責。
4.各個獨立的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該要件系從因果關系角度觀察:第一,各侵權人的行為均為發生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獨立的侵權行為均具有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並不因此發生改變。此種因果關系,學理上稱為等價因果關系,或稱為聚合因果關系。其形式上應當是各等價因果關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積或疊加。例如,甲乙各因同業競爭意圖謀害丙,在公眾社交場合趁丙不備各在其飲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飲用後毒發身亡。
具備以上構成要件,雖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H. 《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並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全面規定,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版》第76條沒有涉及的內容權進行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已經規定的規則不再予以規定,直接適用該條件的規定。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多數問題進行了規定,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侵權責任法》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規定的特殊的使用人與所有人分離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法律適用上,要將《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互結合。
I. 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9)侵權關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