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准型
Ⅰ 合同書的格式
首先你需要明確你要的合同類型,采購合同,服務合作合同等,給你一篇服務範本,希望有幫助:
首先是主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開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共同開展為甲方客戶提供****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1.雙方同意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1.名詞定義:(服務定義)
1.1中國法律:任何中國現行頒布的法律及法規。
1.2商業秘密:屬於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所有,並被該方視為商業秘密的技術、財務、商業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為公眾所知悉;
B.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C.具有實用性;
D.被權利人視為秘密並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
1.3生效日: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視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協議期限內發生的不可預見(或者雖可預見,但其發生或後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政府行為、地震、台風、火災、水災、疫情、戰爭、罷工、暴動、黑客攻擊、技術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難。
1.5合作期限:協議中述及的本協議之期限。
1.解釋:
2.1本協議所指之日為公歷日,本協議所指之營業日系指中國的法定營業日。
2.2本協議中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涵義及解釋。
2.3凡述及章、條款、段落時,均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落。
第二章 聲明及保證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
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並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1.1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2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注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方式
1. 合作內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收益
1.結算貨幣:
2.結算周期:
3.結算方式
4.結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於合作期屆滿前**日內,向對方方書面提議延長,經雙方一致同意,可簽訂續約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1.一般性違約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並在10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2.違約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稅務
1.本協議中的每一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獨立承擔因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而應交納的任何稅款。
第九章 終止
1.終止之情形
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1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在續約;
1.2守約方終止本協議;
1.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
2.終止後之事項
2.1在本協議終止後十五(15)日內,雙方應取消彼此系統之間的鏈接。
2.2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未完成之結算義務。
第十章 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經由中立之第五方調解來解決。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
3.2所有仲裁程序應以中文進行;
3.3仲裁裁決為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決,否則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任何仲裁裁決可由對敗訴方或其財產有管轄權之法院予以執行;
3.4在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則
1.棄權: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時,不應視為棄權;而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的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礙日後其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之行使。
2.修改:
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進行修改。
3.通知:
3.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以傳真、專人送達或掛號郵件之形式發送。
3.2除非事先以書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應發往合同雙方之法定通訊地址。
4.繼任者:
本協議乃為雙方及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並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終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5.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5.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刻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5.4出現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任何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在本合作項目之外的任何不當用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2在本合同終止之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雙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
7.合同:
本協議以中文簽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8.補充協議: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為本協議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9.附件:
本協議附件做為本合同不可份額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Ⅱ 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3] 。
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合同形式(二)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原《經濟合同法》(現已廢止[1] )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
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合同形式(三)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規定:「下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一)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以及這些組織同公民間的法律行為;
(二)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
(三)公民之間的、而法律要求遵守書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為」。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買賣契約價金在500美元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訂之。」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Ⅲ 民事合同的標准,什麼和什麼必須合法
訂立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滿足《民法總則》規定的條件:《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3)合同標准型擴展閱讀: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
Ⅳ 合同的一般格式是什麼樣的
合同一般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以個人借款合同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無息借款購買汽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項在借款期限內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約定具體如何歸還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麼時候歸還,由公司從個人工資款項中扣回多少元等)。
4、還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確約定,則可以不要。
5、保證條款:(如果公司需要這方面的保證的話,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條款,要的話根據你和公司的協商進行補充。)
6、違約條款: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寫
7、其他:公司借款給你如果有什麼服務期限或什麼附加條款請註明。
8、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Ⅳ 合同變換法求標准型步驟
(A;E)=
0 2 1
2 1 1
1 1 1
1 0 0
0 1 0
0 0 1
r1-r3,r2-r3
-1 1 0
1 0 0
0 0 1
1 0 0
0 1 0
-1 -1 1
r2+r1
-1 0 0
0 1 0
0 0 1
1 1 0
0 1 0
-1 -2 1
C=
1 1 0
0 1 0
-1 -2 1
X=CY,
f=-y1^2 + y2^2 + y3^2
Ⅵ 為什麼矩陣A合同於其規范型
當且僅當存在一個可逆矩陣C
使得C^TAC=B
則稱方陣A合同於矩陣B
任何二次型都可專以化成規范型
只需要在屬標准型的基礎上,將平方項的系數變為1或-1
合同就是規范型中的1,-1以及0的個數都是一樣的
那麼當然矩陣A合同於其規范型
Ⅶ 合同的一般格式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一般格式文本
(另附勞動合同鑒證書、續訂書和變更書樣本)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
本合同 終止。
二、工作內容
2.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兩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
5.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6.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准。
7.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8.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9.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為 元。
10.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4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11.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12.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1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14.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15.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勞動紀律
16.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17.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8.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19.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0.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19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23.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2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22條、第23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 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 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 義務兵役期間的。
25.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22條、第23條解除勞動合同。
26.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8.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9.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30.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1.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 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2.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滯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33.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4.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35.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6.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37.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8.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准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
39.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40.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附件。
41.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