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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最初時

發布時間: 2021-03-08 08:45:02

Ⅰ 勞動爭議暫行辦法 最早在什麼時候制定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立法過程:
1、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專定》,1987年7月31日國發屬[1987]69號文發布,自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
2、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第117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同日經主席令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廢止。

Ⅱ 民事訴訟經濟糾紛一審判決下來多長時間執行

一審法院判決15日內沒有提出上訴,就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糾紛最初時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

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網路

Ⅲ 下列東西方文明沖突中最早的一次是 ( )

個人認為還是希波戰爭。
希波戰爭是古代波斯帝國為了擴張版圖而入侵希臘的戰爭,戰爭以希臘獲勝,波斯戰敗而告結束。這次戰爭對東西方經濟與文化的影響遠大過於戰爭本身。
具體點的么你可以看看希波戰爭的經過!

合同糾紛的追訴期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後面那個對
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協商或者對方同意履行時起訴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Ⅳ 中國關於沖突規范最早的法律是哪一部

唐《永徽律*名例章》「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回論」。答是最早關於沖突規范原則性規定。

北洋軍閥政府 於1918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國際私法立法——《法律適用條例》。

時隔n年後,2010年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Ⅵ 勞動爭議暫行辦法"最早在什麼時候制定

最早是在1987年復7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有此條款可知,《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要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制定發布。
參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信息網站內容: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xzfg/198707/19870700268569.shtml
我國最早的勞動爭議辦法是在1987年7月31日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而此暫行規定被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發布、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廢止。

Ⅶ 發現專利系統中有很多結構或原理非常相似的專利,如果發生糾紛的話應該只有最早的才有效的嗎

1、因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權過程中不經過實質審查,所以很多缺乏新穎性、專創造性的申請能夠獲得授權。屬

2、象上述的這類專利,在真正遇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3、產生這類專利的原因很多:比如您所述的不良專利代理機構賺代理費,還有申請人申請專利以後想獲得資助,申請專利充數,不良商家利用專利忽悠消費者(葯品、保健品、保健器材的比較多)等等。

Ⅷ 民事糾紛,去法院的話,從什麼程序開始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案件、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狀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2、繳費。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收費標准,預交和負擔,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3、審判。(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案件開庭審理一般按下表流程進行。(2)開庭審判流程示意圖:審理前的准備→庭審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復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①審理前的准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准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②庭審准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准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③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④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⑤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商案件,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⑥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⑦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3、審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審結的期限。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為,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為六十日內;二審案件審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特殊情形經省高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民商事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二審案件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內。行政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訴案件的審限為兩個月,延長批准手續同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限亦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計算審限時,應扣除公告期間、鑒定期間、管轄異議、訴訟中止等期間。
4、第二審程序。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何種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二審裁判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庭效力。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可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訴期為十日,均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上訴或抗訴,則一審裁判生效。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問題。
5、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一審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審判委員會僅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為一審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6、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序,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調解書確錯誤的,也可以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7、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理的,通知駁回;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三)執行。除了刑事公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雙方當事人,這種案件處理的結果大多要確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他法律文書,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但也有些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書或法律文書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權利無法實現。為了維護享有權利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是官司的最後階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得自行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當事人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主要內容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即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理由和具體請求,即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哪一個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要求法院做些什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和有無履行能力等情況。
(2)單位申請執行的,需在申請執行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執行的需有簽名。如果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執行事務,還需有授權書,授權書應明確被授權人的權利范圍。
(3)要有執行根據,即據以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仲裁機關製作的裁決書,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其他材料。
2、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執行標的。依照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是財物或行為。標的指的是執行行為指向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有執行標的,有的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人必須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必須實施某項行為,如果未給付,則有可能成為執行的標的;有的法律文書雖規定了義務,但僅是禁止實施或不得實施某行為的義務,即不作為義務,不能成為執行標的。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未發生法律效力,則義務尚未最後確定,當然也就不存在自動履行或強制執行問題。
(3)必須是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如果履行義務期限未屆滿,則當事人無權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4)必須是義務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如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則沒有必要再申請執行。
(5)必須在申請執行的有效期內提出申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期限的計算,法律文書規定一次性履行的,從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的時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常經過的階段。從申請執行人提出申執行到執行結束,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執行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具備申請執行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這是執行立案階段,我院執行立案由立案庭負責。有些案件屬法院依職權執行的,則由審判人員製作移交執行書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將應執行的法律文書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查了解案件。執行員接受執行案件後,要調查了解案件的情況,掌握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特別查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3)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後,執行員將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強制執行的法定措施。根據不同的義務內容,不同的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可以採取下列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用。
(3)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強制退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指定的行為。被執行未按執行通知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6)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Ⅸ 淘寶退款糾紛時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退款糾紛率是按照產生糾紛的訂單占你總退款訂單數的比率。如果是小二介入而且成功退款的,就會被計入退款糾紛率了。希望能幫到你。

Ⅹ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是什麼時候開始

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2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10)糾紛最初時擴展閱讀:

解決經濟糾紛的適用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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