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因果關系
❶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因果關系有什麼差別嗎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版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權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❷ 事實上因果關系與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區別與聯系
1、概念不一樣:
事實因果關系是指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相互之間所存版在的內在的合乎規律權的客觀聯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於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2、主客觀不一樣:
事實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系。不作為行為不屬於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有主觀性。
3、范圍不一樣: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以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為判斷的物質基礎,但它本身不是事實聯系,也不是事實因果關系本身。
事實因果關系僅僅是事實聯系中的一種,事實聯系的范圍更為廣泛,它包括一定的條件。
❸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❹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直接因果關系還是間接因果關系
我認為,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即:侵權人的行為是被侵權人的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此種情形侵權人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是間接因果關系,即:多因一果,在侵權人的行為與其他原因共同導致被侵權人的損害發生的情形下,侵權人的行為應當為導致損害後果的次要原因,因此 其賠償責任也應當為次要責任。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❺ 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版擔侵權責任權。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❻ 如何認定民法上的因果關系
罪有應得。
❼ 關於特殊侵權中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問題
1、「在環境侵權中 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由誰舉證? 」:由環境侵權中的專受害人舉證。
2、「為何屬 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 不能成為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損害結果與污染有因果關系,環境案件中的被告自然免責,這不先於「沒有因果關系不是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
3、只有在原告能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被告才有義務在因果成立的情況下舉證證明有不可抗力、受害者故意、第三人過錯舉證:這三項免責事由,是在因果關系成立的情況下被告的舉證義務。
❽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事法律就是為了保護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其他個人會行為主體損害而影響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設立的。那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二、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三、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這類法律規定是指對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事實,犯罪人的相應犯罪結果在我國的規定中有過錯的一種表現。我國認定這類犯罪對於當事人的犯罪結果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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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民事訴訟 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分配
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而言,因果關系同樣應由主張因果關系專成立的一方舉證。屬
2、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除外。例如: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❿ 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您好,目抄前法律對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詳細規定。一般在實踐中,存在多種說法。
最普遍的,對於侵權民事責任因果關系的分析和認定,分兩個步驟進行:
首先,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或者依法由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事件或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確定事實上屬於損害事實發生原因的行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夠成為責任人對損害事實承擔責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