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地施工
⑴ 工地施工糾紛
協商賠償來,即使就自不是你責任你也必須要賠償,因為他們訛上了你,雖然是看起來是敲詐,但是你沒法告他們敲詐,就是打官司即使贏了也阻止不了他們村民對你施工的阻撓。強龍斗不過地頭蛇,為了保證工期,保證施工順利,協商賠償解決吧。找村裡面有能力的人一起坐下來喝喝酒,給這樣的人秘密送點禮,要厚禮,讓他幫忙出面,協商解決,少賠償一點。或者你們幫房子修補好,外加一點裝修賠款。這種事情鬧到這樣,你打官司贏了也要花錢,而且即使就是贏了,你也不一定就能擺脫不賠錢的命運,現在只能想辦法花最少的錢解決掉。
⑵ 出現勞動糾紛在施工地還是在施工單位所在地找什麼部門
呵呵,情況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正常程序口頭通知要求,效果不明顯做書面監理指令通知,回對方拒絕簽字或者仍不答執行,匯報建設單位,採取停工措施,如果施工企業仍不執行,應該監理單位沒有什麼過失了!與此同時,建議業主需向建設主管部門匯報!!
⑶ 我與我們當地建築公司去外地施工發生勞務糾紛,要不要在施工地起訴
律達網解答:是在施工地起訴。《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版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權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
⑷ 怎樣阻攔糾紛土地停止施工
土地有糾紛,盡快協商調解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能起訴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⑸ 施工地糾紛怎樣分析法律責任
你提供的是典型的建築工程造價案例
首先應該明確,合同之約定,約定中有沒有明確其回設備由誰來保護,如果沒有明確,就應答按一般情況來判斷.
一般施工用電和用水應由甲方完成,然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從這層含義上分析應該是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果是非人為而屬的質量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站在施工單位的角度可以這樣來解釋:只強調誰的財產誰負責的原則,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參考一下財產法,但是這樣的解釋按一般情況來說有點牽強.
⑹ 因土地糾紛阻礙施工是什麼違法行為
一塊土地在法律上政府只能給一個家庭,非常明顯這不是糾紛,有一方極有可回能是故答意搗亂,後果影響嚴重就是違法行為或者違法佔地,建議雙方都好好想想是誰無理取鬧,,然後該怎麼解決就怎麼解決,拿不是當理說沒有多大意思
⑺ 民事糾紛 工地施工案件
本案糾紛的焦來點在於,施源工方對於傷者所受到的傷害有無過錯。
我認為,施工方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其受到的傷害是自身的過錯所導致的。
理由是:1,協議明確規定在施工期間,對方不得擅自進入菜園。這是對方應當履行的一個約定義務,但對方違反了協議規定的內容。
2,施工方在路線兩邊都建有護欄有人看守。這說明安全防護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盡到謹慎注意的職責和義務。
3,對方的傷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與對方的摔倒受傷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施工方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那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⑻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這句話對不對
這句話有歧義
把這句話精簡後的主謂賓就是糾紛以行為地為履行地!顯然是不版對的!只能權說糾紛以什麼為解決依據,或者以什麼地方的糾紛屬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或者說"建設工程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去掉糾紛二字才能通順
⑼ 土地發生糾紛時施工方是否還有權繼續施工
應該停止施工。首先解決土地糾紛。
⑽ 糾紛土地在起訴階段能施工嗎
如果施工方有合法手續,可繼續施工;但是根據《物權法》有糾紛一方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讓法院下達停工保全財產,自己可參考《物權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