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居間協議
1. 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什麼是居間協議擴展閱讀: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居間合同
2. 居間協議
居間協議
1.格式 居間協議
協議編號:
委託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間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託人與居間人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也可以寫為:委託人與居間人經過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
(寫明委託事項的內容、范圍等,例如,委託對方提供訂約機會等情況)
第二條 時間范圍
(寫明在什麼期限內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條 報酬
(寫明居間報酬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第四條 保密條款
(寫明需要保密的內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雙方各執 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委託人:×××(簽章)
居間人:×××(簽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單位,可以附雙方法定代表人、電話、電報掛號、開戶銀行、戶名、帳號等內容。)
2.說明
居間協議也稱為中介協議。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成交機會或者充當訂立協議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的協議。在居間協議關系中,提供居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另一方為委託人。訂立居間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委託人應當在協議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協議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3. 什麼是居間協議
居間協復議就是居居間合制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4. 什麼是居間合同
(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託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系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託人的委託,尋找可能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間人雖然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說,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後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於向委託人收取報酬。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的。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2)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託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區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並可以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生後才能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轉給委託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麼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託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系,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並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5. 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居間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是針對於買方,賣方,和中介方,三方約束的一個文本式合同.內容大致和<房產地買賣合同差不多的.用於付定金的時候用。
(5)什麼是居間協議擴展閱讀: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
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6. 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並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徵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託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關於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並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