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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續約

發布時間: 2021-03-08 06:12:45

⑴ 勞動合同法中的續約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於續簽合同是有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對於你來說,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到今年下半年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法律並未規定不續簽合同應當要有正當理由,所以用人單位可以無理由不續簽,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對用人單位濫用無理由不續簽的限制,就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對於特殊勞動者的特殊情況還作了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直接終止合同,而是必須續延合同至特殊情況消失時為止,這又是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你在該單位的工齡不滿十年,並未達到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滿十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⑵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回況之一的,勞答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⑶ 合同法關於續簽必須簽三年之上嗎

好象沒有這個規定吧
你簽的是什麼合同?

⑷ 新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合同續簽問題

規定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專動合同,勞動者不屬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⑸ 新勞動法合同續簽期限

從2008年開始,連續簽訂合同兩次,第三次開始就要算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或者連續工作10年,也會專成屬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只要公司同意簽一年當然沒問題,但這樣的話會增加單位的用人成本和用人風險,因為同樣是簽一次合同,如果只簽一年的話,簽個兩年,第三年就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了,現在比較多的做法是第一次簽3年,第二次簽6年.

⑹ 合同續簽幾次可以是無限期合同

1、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合同法續約擴展閱讀

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⑺ 合同中有自動續約是否合法

自動續約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自動續約的條款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為,用人單位據此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第二個月起支付兩倍的工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一)存在書面合同。法律上書面的范圍不僅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於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二)存在簽訂行為。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為,也是簽訂。
(三)存在法定條款。《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貴公司所採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沒有異議合同自動續簽。這一做法使得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單獨的書面版本,沒有單獨簽訂的行為,其勞動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確的約定。不符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應當視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針對續簽合同時間的規定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如果第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就不能再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沒有終止期限合同。

⑼ 合同法優先續約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優先權主要有:先取特權,優先受償權,還是優先購買權、回優先承包權、優先申答請權等,其中並無優先續約權。

合同法的原則之一是意思自治,只要雙方談攏就行了。如果你想實現自動續約,可以在協議里加上這么一句話:「本合同有效期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限界滿,若雙方無異議,本合同將自動續展,期限為XX年。」

(9)合同法續約擴展閱讀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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