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產權糾紛
① 關於房改房的法律糾紛問題
首先,根據房改房抄的有關規襲定,你們的房子未完成登記變更,你父親和母親仍是這套房改房的產權人,這個是沒有疑問的,你們肯定是可以拿回房子的。
第二,房改房的房產證你們雖然已經拿到了,但產權不一定是你們全部所有,這個你個還是要看房產證。但你們已經住了20年了,應該是你們所有。
第三,關於退房。我認為沒有必要退房,如果你們不想住了,可以向原單位的房產科申請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四,你父親和母親是房子的共同所有人,房產轉讓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你父親在房產進行轉讓時並不知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你母親的轉讓行為也是無效的。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因為現在這個房子裡面已經有人住了,建議你父親聯系原單位或者剛開始過來收回你們房子的人,了解清楚這個情況,請求單位讓住在房子里的人限期搬離,並可要求他們按市場支付租金。如果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無效果,建議你們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向法院訴訟,走司法程序。證據方麵包括:房產證、身份證、收據、周圍人的證言、單位房改房的政策規定、住在裡面人居住的照片等。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② 房改房買賣糾紛怎麼解決,我可以起訴嗎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比較復雜。有的單位和職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長期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是由於這些房屋本來就是職工承租的單位公房,因此沒遇到拆遷時職工一般對有無產權無所謂,但是一遇到拆遷問題就來了。例如,單位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有的單位改制後新的負責人不同意履行當初的購房合同等等。
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於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於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於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屬於單位內部管理性問題,或者純粹是國家政策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改房糾紛能向法院起訴嗎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從上文關於房改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具備了前三項要件,但是房改房糾紛不符合第四項要件,即不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
③ 房改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嗎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比較復雜。有的單位和職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長期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是由於這些房屋本來就是職工承租的單位公房,因此沒遇到拆遷時職工一般對有無產權無所謂,但是一遇到拆遷問題就來了。例如,單位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有的單位改制後新的負責人不同意履行當初的購房合同等等。
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於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於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於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為什麼法院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呢?原因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一個《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但該規定主要是指屬於單位內部管理性問題,或者純粹是國家政策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④ 房改房糾紛有哪些 有什麼注意事項
房改房買賣有什麼注意事項:
購買房改房首先要驗證原產權人是否有產權證,房改房的產權證是否可靠,是否被用於抵押、典當等,這可以通過房管部門查驗便一目瞭然。
假如有人以種種借口解釋拿不出產權證正本而只能給復印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以防上當受騙。在查驗產權證時,還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名字,房主與賣房人是否同一個人?若不是同一個人,則必須搞清他們之間是什麼關系?這種關系是否可靠?特別是,產權證的產權分配比例必須明確,如標准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存在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的問題,此外,有的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購買時必須了解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按規定,房改房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擁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經原產權單位的同意方可進行轉賣。同時還要明確是否與原產權單位確認利益分配辦法。如標准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存在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的問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軍產、院產、校產的公房一般與本單位的辦公場所在一個大院里,這些單位一般被列為特殊單位,有些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這種公房在單位沒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資格。購房者應對此進行必要的查詢,明辨真假。
第三,確認產權證的准確面積。應該了解的內容包括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戶內的實際面積。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有關部門勘驗過的建築面積。確認所購房屋是否有私建私搭部分,如柴火間部分,往往系房東私自搭建,屬違章建築,並不受到法律保護。
⑤ 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改房產權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其丈夫已於85年去世)王甲年結婚,同年,其妻劉某的戶口遷入。87年王甲的兒子王小某出生,並做了相應的戶口變更。當時戶口本上戶主為李某,其他家庭成員為王甲、劉某以及王小某。 99年房改,以李某的名義購買了該承租公房的全部產權。王某、劉某在《購買直管公有住房申請表》簽名同意李某購買。在購買過程中,實際利用了李某的工齡並享受了相應的優惠。(因李某工齡最長,依據當時的房改政策,工齡越長,享受的優惠越大,但最長不超過25年)產權證上只寫了李某一個人的名字。2000年李某去世,戶口做了相應變更。戶主由李某更改為王甲。王乙自85年父親去世後一直獨自居住。現李某的小兒子王乙認為整個房產屬於李某的遺產,要求繼承,理由在於房產證上登記的只有李某的名字。而王甲則認為房屋應屬於李某與王甲一家共有,析出王甲一家的部分之後才屬於李某的個人財產。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訴訟至法院。 第一: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絕對性不絕對。 雙方爭執的一個焦點問題在於,不動產登記是否是認定房產所有權的唯一憑證。不管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還是《物權法》的相應條文,我們都可以得出結論,不動產登記在我國具有公信力。《物權法》第十七條前句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既然如此,在本案中,是否應該直接依據公信力原則,而認定爭議房屋屬於李某所有,整個房屋屬於遺產呢?個人以為:不盡然。其實在《物權法》中的同一條也是做了明確規定的。《物權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發生了錯誤,那麼應該容許權利人通過舉證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既然《物權法》含有公信力原則,同時規定權利人又能通過舉證推翻登記簿,會不會同一個案件得出截然相反的答案。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公信力通常與善意取得聯系在一起,因為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簿的公示,即便實際情況與登記簿不相符合,法律也對該善意第三人給與保護。這也可以稱之為不動產效力的絕對效力。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公信力的對象是其他人,甚至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限定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圍之內。只有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需要保護的情況下,法律才會考慮到社會交易的成本以及社會的穩定,做出不利於實際權利人的判決,同時給與其相應的救濟;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需要保護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實際權利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權利的歸屬從而解決爭端是很合理的。實際上,這種做法也是一直存在的。最常見的是在婚姻案件之中。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後所購買的房產,如果不存在約定的話,按《婚姻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登記時只登記了一方姓名,只要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在離婚時同樣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而不考慮不動產登記簿只登記了一個人。在繼承案件也是如此,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某一方繼承人擅自對遺產做了變更登記,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析產時同樣應認定遺產屬於共同共有。這在《婚姻法》以及《繼承法》的法條、司法解釋以及相應的司法實踐中都可以得到證實。 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絕對性並不是絕對的。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要保護的前提下,維護不動產登記的絕對化是絕對必要的,但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則應該根據不動產的實際情況來認定產權人,允許實際的權利人通過舉證來否認登記權利人的權利。即便房產此時只登記在一人的名義下,如果有證據證明該不動產實際上屬共同財產的話,仍然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由於本案所爭議的房產並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屬於單純的析產糾紛,應容許實際的權利人通過舉證來證明自己的權利。 第二: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所有權人。 在本案的現有證據中,能否推出王甲屬於實際權利人呢?由於爭議房產屬房改公房,需要結合房改的相應政策,考查考察爭議房產的來源以及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才能做出全面的判斷。 公有住房的出售對象特定性使其明顯區別於一般的私房買賣, 它主要是針對困難戶、特困戶或租賃公有住房的家庭, 帶有很強的政策傾向, 這是由公有住房原有的福利性決定的。職工家庭成員作為全社會的一分子, 均享有社會福利, 所有的家庭成員均直接享有承租權, 而不是從戶主那兒取得承租權。這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 條的規定: 「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房屋的, 在租賃期內, 該承租人死亡, 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 應當准許。」其次從馬克思主義再生產理論的角度來看, 這也是為社會主義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是和人口的生育以及維持人的生物體的生存聯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也是和人的慾望的滿足以及個人的全面發展聯系在一起的, 包括勞動者體力和精力的恢復, 勞動者的訓練和培養, 以及勞動力的延續, 這就要求勞動力的再生產只能以家庭為單位。」當原本分配給勞動者作為再生產生活資料一部分的公有住房出售給勞動者時, 出售的對象自然應該是勞動者的家庭。相關的原則在南京市房改的實施方案中也有體現。《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2-6-14)第四部分「買房給優惠」中明確約定「職工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以戶為單位,每戶限購一次。」《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市政府令(1995)47號及附件)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以自住為目的的中低收入職工,均可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購買住房。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願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每戶限購一套。」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中,同時對購房所能享受的折扣做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每戶購房時,按一人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給予成本價1.2%的折扣。工齡可以新分房職工、承租人或其同戶籍中工齡最長的一人(其配偶不得在其他戶籍中作為最長工齡人)計算」。這點從《購買直管公有住房申請表》也可以得到證實。直管公房買賣中家庭協商證明是必備條件,而普通商品房則不存在這項要求。只有全部共住人同意,才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也從側面證實了房改是國家給予居民的一種優惠。這種優惠只給予給困難家庭,而非個人。 本案中李某自86年開始就一直與王甲一家居住在一起。該爭議房產的實際居住者是四人,即:李某、王甲、劉某以及王小某。四人的戶口都在該爭議房產之內。另外,該爭議房產的取得實際上也是利用了所有家庭成員的資格。根據《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以戶為單位,按建築面積計算。。。家庭成員較多的也可按人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為控制標准。超過購房控制標准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現住房和工齡折扣,再超過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該爭議房屋實際面積達到50㎡左右,遠遠超過規定的24㎡,很顯然,李某個人是不可能買到如此大面積的公房的,而且當初購買的價格也正是由於考慮到同住的王甲夫妻的情況才享受了現在的購房優惠。 物權法中有「誰投入誰受益」的利益個體化原則。該原則要求不論以何種形式的投入——只要具有貨幣價值——都應得到相應的權益。該爭議房產中所有共住人的權益實際上已經轉化為購房的優惠。王甲一家理應與名義所有人李某一樣享有對該房屋的產權。如果認為房產證上的所有人是獨有產權人的話,也是與房改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國家房改目的在於「緩解居民住房困難,不斷改善住房條件。」(《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2-6-14)),相關的表述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南京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南京市房改領導小組關於調整2000年度房改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體現。若認為以誰的名義登記就屬於誰所獨有,則可能出現名義登記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實際的居住困難。《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試行辦法》中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出售後將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公房不得出售。該爭議房產應認定為李某與王甲一家所共有,李某僅是所有人的一個代表。 第三:房改房產權應屬於共同共有。 關於房改房的產權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一直存在爭議,個人以為,可以對比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來予以辨別。按份共有最大的特點在於按份共有人無條件地享有分割請求權, 可提出共有關系廢止的請求, 將整個共有物進行分割, 以形成單獨所有權。房屋作為家庭的一項重大財產,最主要的特性在於維持家庭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將房改的房產作為按份共有財產,則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處置自己的應有部分,如果家庭成員中一人將自己的應有部分轉讓於家庭成員以外之人, 此人將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在該已購公房中,對整個家庭的安定生活將造成極大的影響。這不但違反常理,也是與房改證詞以及相關法律相違背的。第一, 如前所述, 公有住房的銷售對象是家庭, 每一個家庭成員對購置公有住房均有貢獻, 這就決定了購買公有住房後的產權應歸家庭成員共有。在日常生活之中,每個成員共同對房產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二,家庭購得房產之後的處分應徵得全體共住人的同意。正是由於將房改房作為共同共有財產,《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試行辦法》中第七條明確規定「出售後將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公房不得出售。 房改房在解決了很大部分困難民眾的住房問題的同時,也遺留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既需要考慮現在的法律法規,跟需要結合當初的實際情況,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⑥ 房改房產權繼承糾紛
如果房屋僅有產權證而沒有土地證,就不能在繼承、轉讓、抵押時辦理過戶,一旦發生糾紛版,法律就無法保權護房屋所有人。
待你取得土地證,且成功過戶後,你再出售此房,就是一普通商品房買賣,沒什麼特殊之處。
辦理過戶
繼承房屋可以持下列資料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3、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4、契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5、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委託公證書(原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6、地名門牌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7、房屋測繪成果書(表)(原件)
8、產權登記申請表
如何辦理土地證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屬於房改房,如果到現在還沒有土地證,建議由房改售房單位統一申請,持原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先進行分割備案登記後,再由房屋產權人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復印件。
⑦ 房改房糾紛法院受理嗎,房改房糾紛能向法院起訴嗎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比較復雜。有的單位和職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長期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是由於這些房屋本來就是職工承租的單位公房,因此沒遇到拆遷時職工一般對有無產權無所謂,但是一遇到拆遷問題就來了。例如,單位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有的單位改制後新的負責人不同意履行當初的購房合同等等。 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於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於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於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屬於單位內部管理性問題,或者純粹是國家政策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改房糾紛能向法院起訴嗎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從上文關於房改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具備了前三項要件,但是房改房糾紛不符合第四項要件,即不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