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① 簡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體種類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合專同法》屬47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48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②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類型有: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的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③ 四,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分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④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效力抄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後有襲效或無效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民法通則》關於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種: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好律師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