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
A. 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內果。依容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范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范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疇。
B. 合同怎麼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成立以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合同主體要符合規定。比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訂立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房屋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比如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等都是不能出租的。合同的內容要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備案,那麼合同將無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C. 合同的對外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可以將合同的效力類型做如下區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范疇)】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三、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麼,這個合同相對於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許可權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
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准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記後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D. 合同的效力形態
《合同法》第三章為「合同的效力」,規定的是合同行為的效力問題。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債權合同,才能在當事人間形成合同債的關系,合同之債的效力則主要規定於《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合同法》第三章在合同行為效力的規定上,較《民法通則》有所進步。如對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45、46條),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47條)、無權代理人(48條)以及無權處分合同(51條)都規定為效力未定,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將受詐欺、脅迫所訂立的合同,其無害於國家利益者,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第54條2款),有利於交易安全。
《合同法》第三章也存在一些問題。有應規定而未規定者,如因第三人詐欺、第三人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應否有所差別?有些規定則顯然是有錯誤的,如,合同中關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第53條),那麼許多醫療活動、體育競賽如何能正常進行呢?又如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更為重要的是,《民法通則》對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與《合同法》對雙方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既相互補充,又不乏重疊的部分。如何分清兩法之間的關系和各自的適用范圍,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E. 試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含義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謂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強制力迫使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完成一定的行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與法律一樣的效力。換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並非直接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源於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
合同效力的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於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於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後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並非同時存在於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並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此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既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束;又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於合同成立制度之後,表了法律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廣義上講,合同生效應包括產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兩重含義。由於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成立效力。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於合同成立後所說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樣分析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與後或期限屆滿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關系等一系列問題。
合同效力的生效條件
一般認為,合同的效力源於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其效力源於法律的賦予,法律對符合其規定要求的合同賦予約束力。法律不僅賦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約束力,也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約束力。只不過法律賦予了有效合同同時具有前述兩個方面的約束力,僅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毀約的一個方面的約束力而已。法律賦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實質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礎上增賦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論,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兩個方面的效力基礎,就其產生的依據來說,具有同一性,均源於法律的賦予,但就其產生的基礎來說,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為基礎,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為基礎,這兩方面的效力均系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和體現。由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分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事實,因此不僅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基礎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具體條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雙方締約人;二是締約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論,此二條件即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意為同時具備此二條件。合同履行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說,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締約人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論,此四條件即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有效合同,意為具備此四條件。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對合同沒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過規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樣能夠達到明確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已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同樣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於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與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區別,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與合同履行效力的區別,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議修訂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毀約。依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F. 一般合同的效力
1、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反映,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有效。
2、不會對這家公司造成影響。
3、如合同是有效,則,對你的影響是,你違約,押金能否拿回來要看合同的有效約定是怎麼說的。
G.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種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種類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