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⑴ 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指的是對於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工資等問題所造成的一個糾紛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屬於勞動糾紛,針對的案由不同,所歸的分類也是不同,那麼,哪些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按照《勞動法》處理,因此法院應受理此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⑵ 勞動爭議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嗎
屬於民事訴訟,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圍。
參考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⑶ 勞動爭議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嗎
屬於民事訴訟,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圍。
參考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民訴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准。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⑷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哪些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⑸ 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⑹ 勞動爭議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從總體上說,勞動爭議屬於廣義的民事糾紛,但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中最為特殊的一類.是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爭議,有很大的區別。
2、背景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以產業社會的形成為背景,沒有產業社會便沒有勞動爭議,而一般民事案件自從法律初創便已存在。
3、范圍不同
勞動爭議之當事人相對恆定,即僱傭關系雙方,爭議的發生是因僱傭關系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范圍要寬泛的多。
⑺ 怎樣確認爭議是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來爭議的范疇如下自: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⑻ 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有區別嗎
勞動糾紛就是勞動爭議,說法不同而已,法律後果都是一樣的。但是對於是否屬於勞動行回政機關管答轄的需要看是否屬於受理范圍,這是勞動糾紛是勞動爭議的廣義理解。俠義理解的情況下,勞動糾紛泛指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因勞動關系而存在或出現的矛盾關系總和。而勞動爭議屬於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調整管轄范圍的特定范圍。
⑼ 以下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情形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