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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7 23:07:23

❶ 公司不發工資,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公司不發工資,保密協議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與公司工資支付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公司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應當遵守保密協議的約定,違約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按以下三種途徑追索工資。

一、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二、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限期內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50——100%支付賠償金。
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三、向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賠償金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程序較多,需要專業人員指導,遇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時日較長。

由於一些省市未經勞動監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賠償金,建議先向勞動監察投訴,限期內不支付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❷ 工資保密協議合法嗎,HR為什麼這么做

法律對公司員工薪資是否保密沒有規定,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公司員工薪專資保密協議,沒屬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是雙方自願的,該協議有效。
現在,社會上有專業的調查公司員工的公司,所以,雙方自願的,作為公司的保密條款未必不可。

❸ 我在公司入職的時候簽了個保密協議,當時保密協議公司定的是工資中一部分當做保密費,但是工資也沒有相應

一、員工保密協議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具體要看這份「保密協議」內有否「競業限制」的內容,就是在2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工作的約定。

1、如果沒有,只是對在職期間公司機密保密的話,保密費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約定含在工資里了,那就說明公司已經支付了。

2、如果含有「競業限制」內容,這個保密費即補償金是應該在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費用,你也不用履行競業迴避的義務。

3、如果保密協議中涉及到競業限制條款,由於單位通常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很可能無效,但其他相關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二、至於所稱的保密費直接在工資中體現,要看保密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如果單位沒有明確另行支付保密費,你可能無權要求單位就保密費予以相應賠償。保密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並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的。

(3)工資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❹ 工資保密協議如何寫

舉例如下:
工資保密協議


甲方: 乙方: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的權益,保守雙方的薪酬秘密,維護和諧的工作氛圍,促進雙方的穩定發展,甲、乙雙方在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協商就薪酬保密事項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
甲方的工資薪酬體系設置屬於甲方的管理信息內容之一,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屬於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所接觸的工資薪酬信息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詢問與自己薪酬無關的情況,不得泄漏本人的薪酬待遇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詢問薪酬狀況。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薪酬
情況者,應及時向甲方主管報告,並採取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不得傳播、散步、比對。

二、
若乙方作為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參與或接觸薪酬管理或工資作業,要嚴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所知悉的工資薪酬情況,不得在任何非作業場所公開談論與薪酬有關的事宜,不得在與薪酬作業無關的人員面前進行操作。帶有工資信息的資料必須妥善保管,需存放入文件櫃或抽屜,不得隨意亂放。廢棄不用的資料信息,需用粉碎機進行粉碎處理。

三、
甲方要對乙方的工資薪酬情況進行保密,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
違約責任約定:
本協議約定的工資保密事項是公司的重要紀律。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一經核實給予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五、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作為勞動合同附
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❺ 公司員工薪資保密協議這個是合法的嗎

法律對公司員工薪資是否保密沒有規定,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公司員工薪資保密協議回,沒有答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是雙方自願的,該協議有效。
現在,社會上有專業的調查公司員工的公司,所以,雙方自願的,作為公司的保密條款未必不可。

❻ 勞動法:(勞動)保密協議:保密津貼在含在工資內有效嗎

1、有效。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出具的保密協議以及保密津貼與工資一同發放的約定是知曉,而且已經簽字確定,則該保密協議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如果公司認為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則需要由公司舉證證明,而如果公司在競業限制方面沒有向勞動者支付作為遵守競業閑置的補償,則勞動者不必承擔競業限制的約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工資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競業限制約定是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企業需要認真對待,在各種細節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設定。當然,一個好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不是條款完美,更主要是的企業要與員工平等協商,在保護企業權益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競業限制給員工帶來的經濟損失,補償到位。

在競業限制協議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要明確員工在限制期內履行相關的細節,比如將員工每月工作情況報告,將提供證明材料與領取補償金掛鉤。如果之前的競業限制沒有約定清楚的,也可以在解除協議借機明確,以便雙方對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❼ 公司剛給我們所有員工簽了份工資保密協議,一般這么做是為什麼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回帶來經答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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