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醫療糾紛條例
A.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醫療糾紛條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20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02年4月4日國務院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於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現就人民法院參照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條例施行前已經按照民法通則、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審理的民事案件,依法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條例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條例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醫療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來源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cfjs/200403/20040300041944.shtml
B. 最新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都有哪些規定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版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權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C. 醫療糾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