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補償金標准
『壹』 廣州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多少急!
最近在研來究這個問題自,我並不權威,只說我知道的給個參考。
我沒找到相應的具體約定的硬性條款,都只說是雙方約定。但是約定也要有一個合理性,怎麼合理?補償金一般和在職期間的工資相關,再看這個保密的事項的重要程度來約定。
各地有各地的規定,我沒找到廣州的規定,江蘇是不低於以往月均工資1/3,北京是在20%-60%之間。但是對於公司來說,肯定是支出越少越好。所以公司按合同工資來支付面上看起來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你實際工資是7000,那如果你能舉證,比方說過去一年每個月的工資條,那就可以去申述一下。如果不能舉證,那我估計也沒有辦法,只能按照這個來。
『貳』 競業協議補償金怎麼算的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競業限制補償意義
當該合同條例出台之後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問題,無疑是各方討論的焦點。就現行的《市勞動合同條例》來說缺乏對補償的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走在了前面,如《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被限制人支付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的報酬總額的1/2。《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年補償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1/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03-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案)》(徵求意見稿)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草案規定的補償標準是原工資的100%!有人認為這個標准偏高,有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中,法國的這一標準是最高的,也僅達到50%,沒有 100%。因為他們認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的限制,不是喪失。按100%的補償標準是難以承受,過高補償就可能把用人單位整垮,不利於更多的人就業。
不過,也有人認為,只有較高的補償標准,才是符合市場規律要求的「競業限制」。因為「競業限制」的范圍只適於用人單位的關鍵員工,且跳槽後的行業是有直接競爭的同類行業。制定較高的補償標准,企業就會衡量相關員工是否真正值得競業限制。
所以設立一個適當的補償標准,也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巧妙運用。
對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要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叄』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的30
法院卻判定:駁回我要求公司如果不在我離職後支付一筆競業限制補償金,此競業限制無效的請求。
你上訴時混淆了事實。不管在職還是離職,仔細看你的勞動合同,然後搞清楚你的目的(還是只是想讓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先判定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違法則無效,無效後你就占據主動權事情就簡單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肆』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的具體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准,主要由雙方來協商約定,但有些地方規定了最低標准。如根據江蘇省的規定,一般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員工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雙方未約定,由仲裁來裁決補償金的話,一般為20%-30%。
『伍』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准,這個協議還有效嗎
你好,該協議是有效的,但是經濟補償金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最版高人民法權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下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陸』 競業限制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1、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專終止或者解除勞屬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給付的金額為競業禁止補償金。
2、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標准,金額和支付方式都是由雙方協商而定。
只有解除合同補償金的計算標准,解除合同補償金的標准為工作每滿一年發一月工資,考慮到競業禁止限制了離職人員的再次就業的機會,因此,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標准應比解除合同補償金高,有些企業按離職人員原報酬的2/3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3、若權益受損,你可以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以上回答由李均律師提供,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我提問或者直接追問,樂意為你解答。
『柒』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多少急!
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的限制條款。這些條款包括了哪些內容,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如何寫,期限是多長時間。
正規的合同上已經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多少,若沒有規定,根據地域不同,情況也不一樣。
深圳是「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網路文庫有一篇《競業限制及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准》可以參考下。http://wenku..com/link?url=bu7VkrtX6CsAYprIfw7WIUn2Qj__AN9jypZcXBdZzpYC7UBT5-5nNSkgeg3Y1NhD-txqtCq
討論競業限制條款一般需注意以下幾項(摘抄自網路):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保密協議」,而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保密協議」替代「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有效,但是不發生競業限制的法律效力,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其中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項約定無效,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該項約定由於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應在勞動關系終止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有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約定。但是在勞動關系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律師認為,不能單純的認為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就會直接導致約定無效。原則上該約定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協議或者訴訟變更約定,而不是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6、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