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使用協議
① 個體戶能以單位名稱(商號名稱)和大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嗎是不是必須以個人姓名簽合同
以個人名義
② 個體戶能以商號名稱簽合同嗎還是必須以個人姓名簽合同
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字型大小的名義簽訂合同,也可以以業主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只是訴訟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以業主為當事人。
③ 如何更好利用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相互結合維護企業利益
商號是一個商事主體與同類商事主體相區別的標志,還代表著商事主體在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活動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在市場中信譽的載體,是商事主體重要的無形資產,因此各國法律都要對其加以特別調整,把它作為一種權利加以保護,這就是商號權。商號權,包括商號的使用權和商號的專用權。商號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使用經登記的商號,他人負有不得妨害的義務。商號專用權是指權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號的權利,其實質就是商事主體對其商號的獨占權、壟斷權。
一、商號權的性質
商號經登記後便產生商號的專用權。學理上一般認為,商號權屬絕對權,而非相對權。但這種權利到底是人格權,還是財產權,則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商號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商號權具有財產權的可轉讓性。所以應劃入財產權的范疇,屬於知識產權。
二、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的《民法通則》、《公司法》對企業名稱作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二款規定:「法入、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民法在人身權一章確認商事主體擁有商號權,對其侵犯構成侵權行為。我國也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詳細規定了商號的登記和保護制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在國際保護方面,我國已加入《巴黎公約》,作為成員國,我國有義務保護國內、國外的公司名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2條將廠商名稱與專利、商標等並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5條對商標的定義:「任何一種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為商標。」依此規定,商事名稱可作為商標使用,並通過申請注冊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從而能夠實現對同一標示多層次,多角度的保護。
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擔不同的責任。(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2)行政責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施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另外對情節嚴重者,還可以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侵犯商號權的商事企業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捫押或查封。
三、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
所謂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指不同的商標權人與商號權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號而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使其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誤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兩者權利沖突。
商標注冊在先,商號登記在後時,如兩者有沖突,則法律應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與利益;但若企業商號登記在先,商標注冊在後,如果商號權能夠對抗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則應是商號權;如果商號權不能對抗商標權,且商標權合法有效,商號權人則在其相應范圍內仍然享有企業商號專用權。
④ 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的商號組織能否直接使用其負責人持有的商標,是否需要其負責人出具授權書!
如果該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擁有該商標的注冊權(即商標注冊證書上的商標持有人的姓名是該負責人),而且沒有作為投資進入企業,即商標注冊權屬於該負責人個人,那麼企業使用該商標需要其持有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