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場承包糾紛
為依法懲處破壞草原資源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專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應用屬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Ⅱ 牧民與鄉政府之間發生的草場糾紛訴狀怎麼寫
可以辦理啊,你在合同里有沒有寫明由對方負責幫你辦?
哪有什麼村政府哦,最基層的政府就是鄉政府了。所以,也不存在你去申訴的問題
本來就是你和村委會(你和誰簽的)之間的民事糾紛,申什麼訴!
沒寫也沒關系,你自己去辦,縣林業局,看縣林業局怎麼說
我們國家很多東西是拿到手再說。
Ⅲ 草場糾紛這種事應該向那個部門反應
向當地鄉(鎮)政府土地管理機構(土管所)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Ⅳ 倆家草場邊界糾紛為什麼不受理呢
這就是常規操作,因為他們不負責斷案,調解得法院來。
Ⅳ 草場糾紛私圍亂戰集體草場怎麼辦
前幾天剛去就那樣,鴛鴦草場,門票50
Ⅵ 家人之間草場糾紛怎麼解決
他人之間的草場糾紛,應該家裡面自己一家人去慢慢商討解決
Ⅶ 草場糾紛應該找哪裡
很有希望打贏. 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50年,你們承包期內可以出租.但終身出租是不行的. 合同法214條規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Ⅷ 草場承包糾紛
你以前的協議仍然有效。你可以向法院主張網通公司與另一人的內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容: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你的協議如果到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話,網通公司與另一人的協議同樣不能使你原來的協議無效。
綜上所述,你完全有權利撤銷網通公司與另一人的的協議,主張繼續承包該草場,況且在同等條件下你有優先承租權。
Ⅸ 草場糾紛問題
很有希望打贏.
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50年,你們承包期內可以出租.但終身出租是不行的.
合同法214條規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Ⅹ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幾點思考
一、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一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認識含糊以及合同內容、訂立程序不規范。從本地實際反映的情況來看,廣大農牧民群眾對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知識了解的甚少,主要不能正確地分辨農村土地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合同該如何訂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保護和流轉;發生爭議該如何解決等。因此出現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既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合同內容也不夠完整這種現象。
二是農牧村人口遷移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沖突。農村土地承包中「生不添,死不去」的鄉規村約在大部分村落中沿襲,它在一定時期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與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發生了沖突,產生了矛盾。表現較為突出的是部分農牧村人口移居國外(主要是移居哈薩克),而土地承包權亦在流轉。部分移民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把原戶口所在地的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連同房屋等私有財產一同出租、轉讓。由於缺乏及時的引導和管理,受讓方盲目承包,一次性繳納了土地或草場承包費用,而結果由於承包主體不合法,而喪失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又一時無法得到法律救助。筆者以為,這不僅給當事者造成經濟負擔,而且也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利益,侵害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應引起當地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三是土地貧瘠與現實人民群眾利益分配之間的矛盾。從目前我縣各鄉、村土地分布情況來看,總體屬丘陵地帶,呈現出北高波、南低窪;下潮澇、西沙大;好地少,貧地多;耕地少,荒山、荒丘、荒灘多地域特點。農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是:集體經濟底子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差,老百姓有一年種、三年荒,輪耕、棄耕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是投入大、收益少,遇有風沙、旱澇,收入無保障,經濟效益差。所以,也就導致這些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三荒」土地重視程度不夠,土地、草場承包走形式也不足為奇。這在集體經濟落後的鄉、村表現得最為突出。可隨著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優惠系列政策的逐步兌現,農村經濟的復甦和發展,農民種糧和發展家庭經濟積極性也越來越高,也就自然出現了發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戶與承包方之間發生了利益上的矛盾。在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和接待群眾來訪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表現為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與承包方之間的沖突。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錯誤行使,土地承包非法流轉等情況產生的矛盾糾紛。另一種情況表現為承包方與鄉、村民委員會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在農牧民所承包土地、草場面積與實際佔有面積有較大的懸殊,承包程序沒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執行。土地、草場面積不均衡、承包程序不透明,對此農牧民意見很大。這兩種情況的共同特點都在於土地、草場荒蕪時間長,利用率低,經濟效益差;且承包期限較長,承包費用低,土地、草場的「荒頭」大等。承包方在取得承包經營權後,經過對「三荒」土地的改造,享受各方優惠政策後,在明顯取得經濟效益的情況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沒有及時地同承包方做好雙方利益的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不顧承包合同是否期滿,搶占搶種承包過的土地;或新一屆鄉、村民委員會對前任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承包土地合同內容沒有很好履行或根本不履行,對承包過的土地進行再分配或第二次承包。這兩種情況都明顯地表現出當前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不均衡,不僅損害了承包方的經濟利益,挫傷了承包方的積極性。而且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由於目前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鄉、村兩級職能部門對以上兩種現象認識上不到位,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時沒有嚴格按照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執行,造成了農牧村土地、草場糾紛案件上升的,甚至有的農牧民為此長期上訪,這是當前農村土地、草場糾紛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04至2007年,哈巴河縣法院共接待處理此類案件57件,其中正式立案的有24件,調解處理11件,判決處理10件,撤訴1件,駁回起訴2件,協調處理33件。2008年1—4月份共接待咨詢和正式立案的近40餘件,其中正式立案的只有6件,調解處理4件,其他2件正在審理之中,其餘的30餘件仍是通過相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四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錯誤行使。《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原則。但從產生糾紛的起因上分析,由於承包方錯誤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出現的問題最多。主要表現形式:第一,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明而不晰。兒子娶妻生子,另立了門戶,可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明晰,權利不明,原本是一家人的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不同意見,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又不及時加以調整,使原本是一家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散。土地、草場在轉包、出租、轉讓等流轉過程中有存在諸多問題,如同一塊土地或草場老子轉包一次、兒子轉包一次。第二,由於缺乏監管,土地、草場流轉現象混亂。土地、草場在轉包過程中為部分好吃懶做的村民提供了可乘之機,對自己承包的土地採取「一女二嫁」,一塊地分別先後轉包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此種現象已佔到土地來訪案件數的近四分之一。第三,「三荒」土地自主開墾經營存在問題突出。由於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牧民自主開墾經營的「三荒」土地缺少管理,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的發包或確權,所以「三荒」土地在流轉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最為突出,主要是現行兩級政府對「三荒」土地的行政管理措施與《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相比滯後,法律的調整可能帶來利益的更大沖突,不利於農牧村團結穩定。據不完全統計,河西部分農牧村此種情況佔到全部自然村的五分之二,潛在的問題非常多,對此農牧民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鄉、村兩級政府也拿不出解決此類問題的好辦法,在法律的救濟措施不濟的情況下,發生矛盾糾紛最好的辦法是藉助當地鄉、村兩級行政部門和當前相關的土地政策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