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議題
⑴ 中國公民在國外發生勞資糾紛怎麼辦
(一)自行協商(勞資談判)1、提出談判意向,明確要談判的主要議題;2、確定並相互告知雙方參加談判的主要成員;3、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4、舉行談判,提出和交換勞資糾紛中的處理意見;5、就焦點問題進行磋商、讓步或變通,提出綜合解決方案;6、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執行談判成果;7、談判破裂,邀請第三方介入,繼續談判或者尋求談判外其他解決途徑。(二)勞動仲裁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也是民事訴訟前必經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勞資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於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程序規范,如《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詳述。(三)民事訴訟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般來講,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的勞資糾紛案件,通常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勞資糾紛案件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以後,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與勞動仲裁機關同一區域的相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均起訴的,一般以先起訴的列為原告。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序同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申訴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在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如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當事人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申訴案件的受理並無嚴格的時限要求。
⑵ 如何處理勞資糾紛
(一)自行協商(勞資談判)
1、提出談判意向,明確要談判的主要議題;
2、確定並相互告知雙方參加談判的主要成員;
3、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
4、舉行談判,提出和交換勞資糾紛中的處理意見;
5、就焦點問題進行磋商、讓步或變通,提出綜合解決方案;
6、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執行談判成果;7、談判破裂,邀請第三方介入,繼續談判或者尋求談判外其他解決途徑。
(二)勞動仲裁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也是民事訴訟前必經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勞資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於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程序規范,如《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詳述。
(三)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般來講,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的勞資糾紛案件,通常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勞資糾紛案件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以後,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與勞動仲裁機關同一區域的相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均起訴的,一般以先起訴的列為原告。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序同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申訴
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在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如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當事人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申訴案件的受理並無嚴格的時限要求。
⑶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會給法律勞動關系處理帶來哪些新議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8-20 14:59 編輯:邱恆
@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法釋〔2014〕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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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新聞發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孫軍工
(2014年8月20日)
各位記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並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首先,由我向大家通報《規定》的有關情況,而後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趙大光庭長就4起典型案例作一個介紹。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建設,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施行,為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隨後,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並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並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按照「依法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規定》。《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0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二)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一是關於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規定》確定了以下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在此基礎上,《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該規定不僅列舉了實踐中常見但又容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工傷認定情形,還力求在列舉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二是與「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相關的工傷認定情形。1.「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2.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條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按照這一立法精神,《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我要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謝謝大家。
附:相關法律條文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⑷ 員工福利如何給予會議議題
福利是對員工生活的照顧,是組織為員工提供的除工資與獎金之外的一切物質待遇,是勞動的間接回報。根據福利的范圍可以分為:(1)國家性福利:在全國范圍內以社會成員為對象而舉辦的福利事業。(2)地方性福利:在一定地域內以該地區的居民為對象的福利事業。根據福利的內容可以分為:(1)法定福利:政府通過立法要求企業必須提供的,如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失業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2)企業福利: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採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團體保險等等。企業福利根據享受的范圍不同,可以分以下兩種:(1)全員性福利:全體員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節日禮物、健康體檢、帶薪年假等。(2)特殊群體福利:指能供特殊群體享用,這些特殊群體往往是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企業核心人員。特殊群體的福利包括住房、汽車等項目。 【優厚薪酬】有競爭力的工資、基於績效的加薪、獎金以及特殊的股票獎勵計劃等。1、基本工資 一旦被錄用,就將獲得具有競爭力的待遇。 2、獎金 員工每年將根據業績領取年終獎。 3、績效加薪 根據員工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決定其是否得到加薪。 4、股票獎勵 將獲得實際的股票份額。 與股權不同,股票獎勵能夠提供任意股票價格的長期價值。 該方法除了給予員工一份相當具有競爭力的薪水外,還保證其在未來時間內可持續獲得長遠收益。股票獎勵的分配可以根據員工的聘用期和/或年度績效自由決定。 【健康關懷】為員工提供體檢、醫療費用報銷等保健福利。受益人還包括員工異性配偶或同性家庭夥伴以及子女。 1、體檢 公司每年安排員工到專業體檢機構進行全面體檢並提供健康咨詢。 2、其它健康保險 在員工的綜合福利規劃中還包括:員工人身保險和員工醫療保險福利。 員工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為員工提供全球24小時人壽或意外傷害保障; 員工醫療保險:員工可以報銷醫療費用,受益人包括員工本人和家屬。 3、健身俱樂部 公司為員工提供健身俱樂部付費會員資格,健身俱樂部涉及游泳,瑜伽,滑雪,足球,羽毛球等多種項目。 【帶薪年假】為員工提供帶薪年假、病假以及志願者服務假等多項休假計劃。 1、帶薪休假和年資假 員工從工作第一年開始,每年可以擁有12天帶薪年假。服務滿兩年之後還開始享有年資假。 2、帶薪假日 包括所有政府規定的帶薪中國節假日。 3、全薪病假 員工每年可以有15天帶薪病假。 4、志願者服務假 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志願者服務活動,公司給員工提供帶薪假日,從事自己熱愛的志願者服務項目。 5、其他休假還包括: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 【其他福利】 1、社會保險 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 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 3、員工協助計劃 員工和員工直系親屬,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享受由專業顧問公司提供的專業個人咨詢服務。 受過訓練的專業咨詢團隊,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財務及法律顧問,隨時准備提供全方位的咨詢服務,協助員工從容地處理工作困擾或是家庭及心理問題。 4、員工協助方案提供以下方面的咨詢: 職業及工作; 員工管理; 婚姻及家庭; 調遷及文化適應; 精神健康及心理; 法律及財務。 5、旅遊津貼 每年為每一個員工提供適當的旅遊資助,使員工有機會放鬆身心。 6、各類禮金 在員工結婚、生育、生病住院、親屬逝世等特殊情況下向員工贈送禮品或慰問品。 7、其他福利: 無著裝規范; 靈活的工作時間; 士氣的預算; 公司會議; 公司野餐; 免費飲料和水果等 員工福利又稱勞動福利,是企業滿足勞動者的生活需要,除工資、獎金收入之外,向員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的貨幣、實物及其他服務的勞動報酬。與其他形式的報酬相比,員工福利有三個主要特點:(1) 補償性。員工福利是對勞動者為企業提供勞動的一種物質性補償,也是員工工資收入的一種補充形式。(2) 均等性。企業內履行了勞動義務的員工,都可以平均地享受企業的各種福利。(3) 集體性。企業興辦各種集體福利事業,員工集體消費或共同使用共同物品等是員工福利的主體形式,也是員工福利的一個重要特徵。
⑸ 下網紅,快遞員等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案例一】
網路女主播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被駁回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市首例網路主播要求確認與經紀公司勞動關系一案二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
阿嬌為一名「90後」女孩,因偶然的機會涉足網路直播這一行業,並在某網路直播平台的直播間(網路虛擬空間)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時段在屏幕前進行視頻表演、直播,吸引眾多在線觀眾圍觀、贈送禮物打賞,目前訂閱粉絲數近60萬,擁有很高的人氣。
入行之初,阿嬌於2016年1月與上海某網路科技中心簽訂《主播經紀協議》,由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間主播。
協議對阿嬌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並約定阿嬌從事的主播事業包括參與所有游戲或娛樂的線上、線下直播、錄制或表演之一切相關演藝事務,以及涉及其名譽、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權之一切相關演藝活動;約定該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阿嬌獨家經紀公司,獨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業的經紀權;協議期限36個月;同時還約定,公司每月向阿嬌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經過經紀公司的包裝、宣傳,阿嬌在網路上逐漸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個月後,阿嬌退出公司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並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要求:第一、確認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第二、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00元。
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不予支持。於是,阿嬌以相同訴請訴至法院,亦被一審法院駁回。阿嬌不服判決,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庭審中,阿嬌認為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協議規定每月保底工資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這屬於雙方對於工資的約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另外,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自己有權要求其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
經紀公司則稱,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以人身依附性為基礎,阿嬌作為網路主播,工作地點自由、不受公司管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經紀公司認為阿嬌藉助經紀公司炒作出名後,雙方合約未滿即單方面違約並退出公司為其指定的直播間,阿嬌此次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目的是通過否認雙方簽訂的經紀協議效力,以逃避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阿嬌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王劍平認為,認定勞動關系核心在於勞動者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案件雖了結,由此引發的思考值得探討。日前,上海一中法院與上海財經大學共同舉辦以「『互聯網+』行動下的新用工形態」為主題的研討會。面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型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很多法官表示,辦案壓力很大,既要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原則下,做好利益平衡,還要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為經濟的發展留有空間。
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現代社會用工形態出現了新發展。新型用工關系中,有些是標准勞動關系,有些則是互聯網經濟催生的新業態下非傳統用工關系。在後一類案件中,對用工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甄別是審理的要點和關鍵。
勞動關系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的地點、內容、方式、過程以及在即便無工作但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的情況下,還需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約束的方式既包括規章制度,也包括具體的管理行為。
從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內容來看,雙方就開展網路直播活動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雙方收入按三七開分配,阿嬌主要工作於其家中完成,無需到被公司辦公場所上班,亦無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因此,雙方之間對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徵。
【案例二】
快遞哥「工傷」後方知並沒有「後台」
雖然當前「網紅」起訴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還屈指可數,但在共享經濟平台上注冊的服務提供者起訴平台公司的案子並不少。
在研討會上,與會的上海法院系統法官代表,上海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高校教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就業促進中心等主管部門專家,以及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悅管家」等網路服務平台,首先觀看了上述案件的視頻,隨後圍繞「新用工形態的法律關系分析」、「基於共享經濟的新用工形態案件事實認定」、「新業態從業人員的保障」等議題,探討互聯網新形勢下的用工形態法律問題。
這類案件的原告即勞動者提起訴訟,大多會首先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因為只有在勞動關系確認後,原告的主張才能得到支持。「我們現在所遇到的這類案件,當事人第一個請求,就是要確定勞動關系。」浦東法院一位法官在會上說。
比如,快遞員小李就是其中一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顧穎近期對共享經濟平台的用工形態進行了調研。她發現,有些快遞平台使用了「兼職快遞員」,這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受傷等情況,維權不易。
快遞員小李在某平台快遞公司旗下的快遞站工作。他的「直接」老闆是快遞站的負責人老王,每月從自己的銀行卡里給小李打工資,沒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計費;如果快遞派送途中出現遺失,要從小李工資里扣除。工作半年後,小李因派送快件過程中受傷,產生了「要求公司按勞動法規定補償」的想法,訴至法院。
一審中,小李被認定與快遞平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審中,二審法院做出了不予認定勞動關系的判決。
針對這類問題,與會嘉賓紛紛建言獻策。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代表說:「我們要落實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對提供服務者的保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則認為,如果我們限制太多,會讓新生平台負擔過重。法律雖是最後一道防線,但判決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價值取向值得探討。
「互聯網+傳統行業」不僅帶來了經濟形態的變革,為傳統經濟注入新的活力,也給傳統用工關系增添了新的概念內涵。如何准確認定這種新型用工關系,並對此類新型案件作出迅速反應,成為司法面臨的新挑戰。
[業內呼籲]
給新用工形態「松綁」
有法官建議說,立法要跟上,不然法官辦案很痛苦,對法院也帶來一定的挑戰,比如法律關系供給不足、要回應多方利益需求等。
也有法官表示,立法不要操之過急,畢竟「互聯網+」行業或O2O行業還不太成熟,應該尊重這個行業的發展規律;如果網紅直播未遭受損失,建議還是傾向於不認定勞動關系,等他們的行業穩定了,再確定判定標准。律新社注意到,無論是法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等,大家都建議要重視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現在的法律規定較為『機械』,不是勞動關系就是非勞動關系,我們要對非標准勞動關系進行松綁。」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曹建明處長在會上提出建議。他介紹,目前上海市人社局已經開始著手對新業態下的用工關系進行調研、分析。「現有的勞動者關系保障如何解決,盡可能在勞動關系和非勞動關系中間界定;而非標准勞動關系如何界定,目前也在討論中。我們也在苦思冥想,能不能有一種非標准勞動關系,可以用參考系數、打分等方式來定好標准,並給予適當的勞動者保護規定,比如工傷、養老方面等。」
⑹ 1905年至1907年,資產階級革命派與改良派論戰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革命派與改良派論戰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三個方面
1、要不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政府;
改良派竭力為清政府的民族和階級壓迫政策辯護,認為民族革命是完全不必要的。革命派則列舉大量事實,揭露清政府對外賣國,對內殘酷壓迫人民的罪行,深刻論證了民族革命的必
要性、正義性。只有以暴力推翻清政府的反動統治,中國才能求得國家的獨立、社會進步和人民自由。
2、要不要推翻帝制,實行共和;
改良派從本階層的利益出發,反對共和革命論,鼓吹「漸進論」,說封建專制必須經過君主立憲階段才能實行民主共和。革命派則認為,當今之世不是中國國民惡劣,而是清朝政府惡劣,不是明智未開,而是民智大開,中國不但由資格當共和國民,而是有能力實行民主共和制,實行民主共和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的進化之公理。
3、要不要改變封建土地制度,實行「平均地權」。
改良派攻擊民均地權是破壞社會秩序,妨害生產發展,阻礙文明進步,進行社會革命是完全不必要的。革命派則指出土地是自然資源,全民共同享有;現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只有平均地權,改變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才能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
(6)勞動糾紛議題擴展閱讀
革命派和改良派論戰的意義
1、進一步劃清了革命派和改良派的界限,使人們清楚地認識到實行民主革命的必要性,於是紛紛脫離改良派,參加到革命的行列。
2、革命派批判了封建文化思想,使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思想和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思想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促進了革命力量的壯大。
3、在論戰中,革命派充分揭露了改良派「忠君保皇」的反動實質,捍衛了民主革命的綱領和原則,奪取了當時思想戰線上的領導權,從而為辛亥革命作了重要的思想和輿論准備。
⑺ 關於勞動保障方面
關於「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的理 性思考與實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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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0:06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是對新形勢下工會組織履行維權職責基本經驗的科學總結和概括。加深理解「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的深刻內涵並全面把握其實踐要求,是各級工會組織的重要任務。一、主動維權,就要堅持做到「四個主動」
主動維權,鮮明地揭示了工會履行職責的態度和責任要求。主動維權,就是要有主動的意識、超前的預見和積極的作為,實現從事後介入的被動維權向提前參與的主動維權轉
變。工會要履行好自己的基本職責,就必須主動研究維權內容、維權方式和維權途徑的新變化,從而主動把握職工需求,主動爭取黨委領導,主動參與源頭決策,主動贏得社會支持。
一是主動把握職工需求。職工需求,是指現實條件下職工群眾對自身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益實現的思考、要求和期盼。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不能「坐店等客」,而應走出機關、走向基層、走進群眾,主動了解和反映職工權益實現的相關問題,及時、准確、全面地把握職工需求。如在處理有關職工報酬爭議中,工會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應提出自己的主張,既為政府部門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問題創造條件,又為制定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提供了參考,同時更有效地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
二是主動爭取黨委領導。工會作為黨領導下的職工群眾組織,其主動維權的根本體現就是要把廣大職工的意願需求主動地向黨委作真實、全面的反映,為黨委決策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從而使工會在黨的領導下,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市工會每年向市委提出的報告都在80餘件以上,對於工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市委主要領導均作出批示。為了更好地支持工會工作,市委還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意見》,為工會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領導支持和政策保證。
三是主動參與源頭決策。政府出台的涉及職工利益的各項政策規定,直接關繫到職工利益的實現。主動參與到源頭決策當中,是工會有效維權的途徑之一。要使工會在源頭決策中說得上話,工會自己首先要懂全局、懂經濟、懂管理、懂政策,要有調查、有數據、有分析、有對策。在去年市總與市政府聯席會議之前,我們用了近4個月的時間進行調研、論證、溝通,結果聯席會上,市長對工會提出的6個議題當場決策,並對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做法給予高度評價。
四是主動贏得社會支持。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注、重視、支持、配合,是工會維權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因此,能否取得社會支持,也是對工會主動維權的檢驗。實踐中,我們堅持把工會重點工作情況及時向人大和政協通報,邀請有關領導參加工會的重要活動,加強人大和政協中工會、企業界委員的聯系溝通;與勞動部門、企業家協會等共同開展「集體合同月」活動;與國資委等部門聯合出台國有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意見。總之,通過多種活動,贏得了社會各界對工會維權工作的支持。二、依法維權,就要堅持做到「四個強化」
依法維權,鮮明地界定了工會在現實條件下維權的根本途徑和基本手段。工會要引導職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規范自身行為。
要強化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職工權益,就必須不斷增強廣大職工和工會工作者的法律意識,使其明確法律賦予的各項權益。為了增強職工及工會幹部的法律意識,我們堅持搞好輿論宣傳。在不同媒體上開辟宣傳職工合法權益的專欄,加強工會依法維權的新聞報道,解析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例,進行職工權益方面的政策解答等,均收到良好效果。
要強化群眾監督。組織廣大職工對涉及自身利益相關法律執行的監督,這既是依法維護其自身權益,也是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實踐。在強化群眾監督中,我們把群眾的總體參與同發揮職工代表的作用、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勞動爭議工會仲裁庭等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群眾監督在依法維權中發揮出更加明顯的作用。
要強化立法參與。作為地方工會,我們一方面對省總的立法意見積極組織調研,提出相關建議,反映本地區職工意願;另一方面結合職工合法權益實現中的共性問題和廣大職工的要求,先後建議市政府出台《大連市企業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大連市協商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等多項法規。
要強化維權機制。通過探索,我們建立了法制化維權保障機制、規范化維權運行機制、社會化維權互動機制、目標化維權責任機制和個性化維權統籌機制等五大維權機制,形成了工會維權工作的完整體系。如在規范化維權運行中,我們大力推行「超前研究、民主決策、全會落實、督察反饋、雙向評價」的工作程序,使維權工作得以落實和保證。三、科學維權,就要堅持做到「四個統一」
科學維權,鮮明地提出了工會履行職責的科學態度和辯證方法。科學維權就是要把握工會維權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與專業性強等特點,用科學理論來指導,用科學方法來推進,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一,要堅持維護職工具體利益與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相統一。這是工會組織科學維權的前提要求。在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分配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歷史條件下,黨和國家對社會各階層的不同利益都要合理兼顧,以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作為工會組織就必須以全局為重,以黨的總體方針和國家的基本法律規定為前提,做好職工權益維護工作。對地方工會組織來說,既要考慮發展,又要維護職工利益;既要維護職工利益,又要兼顧經營者利益,等等。
其二,要堅持維護困難職工利益與維護全體職工利益相統一。盡管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職工隊伍原有構成發生了很大變化;盡管在就業方式多樣化的現實條件下,職工隊伍的組成出現了新變化;盡管工會組建和會員吸納還有很多困難,工會組織覆蓋面還有空白,但職工的大多數依然是作為會員存在的。維護全體職工利益是作為黨領導下的工會性質所決定的,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在企業轉制、社會轉型過程中,一部分職工下崗、失業及相關原因,造成了生活困難,利益受到損害,他們是最需要獲得幫助的職工隊伍成員。因此,維護職工權益,首先就要維護他們的權益。還有廣大農民工,他們是職工隊伍新的成員,但因其處於二元社會結構下,合法權益經常遭受侵犯,他們是工會維權的重點對象。抓住重點,解決現實困難,使這部分職工權益得到保障,整個職工隊伍就會穩定,就會促進職工隊伍整體利益的實現,也才能真正做到維護困難職工利益與維護全體職工利益相統一。
其三,要堅持維護職工經濟利益與維護職工其它利益相統一。職工經濟權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維護內容。因為沒有就業權、勞動報酬權、安全與衛生權的實現,職工其它權益就失去基礎。所以,在做好經濟權益維護的同時,不能忽略政治、文化和社會權益的維護。實踐中,我們在確保職工的經濟權益的同時,還開展了大規模的幫扶困難職工「春風行動」的活動等,使維護職工經濟權益與其它各項權益有機統一起來。
其四,要堅持維護職工利益與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相統一。一方面加大職工切身利益的維護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廣泛開展學習勞模事跡、弘揚勞模精神,選樹職業道德標兵等多種活動,促進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通過大量工作實踐的總結與思考,使我們對「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的重要意義及其內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堅持主動維權、依法維權和科學維權,工會組織就一定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出自己更大的作用。(作者系中共大連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
⑻ 我是一辯,議題是排斥弱者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需要一份好點的陳詞 謝謝了~
~適者生存 優勝劣汰 弱肉強食 物競天擇
~但是如果一味地保護弱者社會哪能進步呢?我不知這話是誰說的,我也是這樣認為,假如街上有批乞丐,你一味的保護他,給他吃和穿,他可能就會天天來,而不會想一下用自已的雙手和思想去創造最基本的生存。
但是你如果把這些錢都捐給社會讓社會創造財富,這樣社會就會出現越來越少的乞討者。
所以舍弱保強,以大局來說是為了以後社會不再有更多的弱者。
但是其它方面的弱者之說當是別論。
~中國前一段日子關閉了很多小煤礦,因為這些小煤礦效益不好,對環境造成破壞,如果只是因為考慮小煤礦也有工人,還弱小需要保護,那國家是不是採取的財政措施來大力支持這些小煤礦?
~例如,很多群居生物,如斑馬群,在遭遇到獅子的攻擊的時候,會自覺地圍成一個圈,最弱小的幼馬被保護在最中心,最強壯的公馬在圈子的最外面,只要有獅子敢於接近,就會揚起腿狠狠地踢出去!!
可是,他們不會一味的採取保護措施的,他們也會培訓幼馬如何成為強者。如果它們一味的採取保護措施,那麼幼馬將永遠只能成為弱者,導致馬群能力退化。
~反方請也知道,幾千年的男性中心社會,把婦女變成了整體弱者,造成婦女對男性的人身依附,同時,也形成了婦女的弱者心態和依附心理。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婦女在福利性、政策性就業過程中,又產生了對「大鍋飯」、「鐵飯碗」的依賴。所以,給人歸依成為弱者。
「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正是現代女子的發展方向。所以,只有這些真正實現了,才是一個社會的進步,否則,只一味賴於保護,實則是一個社會的退步。我們發展到現在,不正需要的是這種進步嗎?
~到底該怎樣定義弱者?我方認為弱者其實是對個人尊嚴的一種褻瀆!連我們國家的很多法律都註明是「保護弱勢群體」像反方2樓那位仁兄所說,弱者不是心態上的……是社會大環境導致的……連社會大環境都導致了弱者的產生你說這社會是在進步中還是在倒退中?你會說身心上的缺陷會導致弱者的產生是嗎?可是這中你所謂的弱者真的就需要所謂的保護嗎?張海迪需要你保護嗎?她是弱者嗎?我想她比我們當中很多人都要強吧?按你方看法是不是我們和她相比都該叫弱者?其實弱者不弱者真正需要看的就是心態!天生我才必有用!可見天生就沒有弱者,除非自甘墮落那就沒辦法了!既然自甘墮落了你還要保護……你覺不覺得很「賤」呢?
~狼是強者,羊是弱者,狼吃羊,強者吃掉弱者;高大強壯的猴子作猴王,而低矮弱小的猴子不得不匍匐在猴王腳下,強者欺壓弱者。「強者消滅弱者」,「強者欺壓弱者」是生物界的鐵則。人類既然屬於生物界,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分出強者和弱者。人在個體上存在不平等,體力有強弱之別,智力有高低之分。但是在人類中,強和弱是以心態來區別的。
~讓我們想像一下,弱者,沒有絲毫競爭意識、敢於冒險創新意識、只會一味地埋怨、時時刻刻想著別人會給自己想要得一切,呵呵!這樣的人能夠為這個社會的進步貢獻什麼?所以保護弱者就是社會的倒退,因為那時候的社會已沒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強者,只能用保護弱者這個手段去遮掩社會此時強者的預設!
所以保護弱者就是社會的倒退!
~強者,一定會擁有強者的心態,而擁有強者心態的並不一定能成為強者,但是絕不會是弱者,如果是殘疾人或者別的什麼人只要擁有了強者心態就不再是弱者而是擁有強者心態的人,是可能成為強者的人,我方辯友所說的張海迪就是這樣的一位強者;而弱者呢,就絕對是有弱者心態的人,而且有弱者心態的人就絕對是弱者。這才是強者與弱者的定義,剛才對方辯友把強者和弱者的定義混淆,這個世界並只有強者和弱者,還有第三種人就是有強者心態的人,但絕對沒有有弱者心態的人,因為有了弱者心態的人就是弱者!
~正方指出弱者和弱勢群體不是一個概念,應該保護的是弱勢群體而不是弱者,一味的保護弱者只會導致該被淘汰的不被淘汰,從而導致社會的倒退,而一個前進的社會應該幫助弱者而使其成為強者,保護只能使弱者更弱,從而引起社會的退步。反方則抓住對弱者的保護更能使社會和諧發展,沒有絕對的弱者與絕對的強者,保護弱者就是保護他們變成強者的機會
~對於自然界來說,它賦予動植物以毒、刺或是尖牙或是利爪還或者是偽假等等一些生存的技巧和本領,就是為了其能夠生存下去,那不是在保護弱小,而是讓它能夠不斷地強大,從而能夠繼續生存在這個日新月異的世界中,不是嗎?所以說實話,自然界,它不是在保護弱者,而是在培養創造強者!人的社會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所以人的社會更是自然界這種規律的體現!
~去弱留強,適者生存是人向更好進化的必由之路。
各位辯友我們要弄清什麼是強者,什麼弱者這個問題,我認為強者與弱者之分在於頭腦,而不在於體力之分。
那麼作為強者他代表了擁有現今人類最好的基因或者代表了擁有人類最刻苦的精神。如果社會將給他以適者生存這一現實的話,無論那一方面他都必將或多或少的改變他自身或者他的下一代的基因或者精神,並將之延續,其結果人類將會是向更好的方向發展。而保護弱者,社會必然將走向滅亡,因為那隻能讓我們再次回到大鍋飯的時代,反方辯友請注意大鍋飯的時代在中國已經證明是行不通的。
還有我想:馬克思的那些著作沒怎麼讀過,但對馬克思的共產主義達到的效果我看有必要研究一下是否適合人類的發展。人類只有讓自身越來越優秀才能達到人類社會的更高飛躍,而這需要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制度才能達到。
~對方辯友請注意我們辯論的中心議題,不要牽強硬要說保護弱者,而不去注意保護弱者對社會的發展是否有利!
社會的前進與倒退取決於生產力,而生產力的先進與否根源取決於人。在上面我說過強者和弱者的區分在頭腦,而不是力量之類的強弱,請對方辯友不要混淆強者與弱者的分別。
強者的人積極生活在社會中,用自己的頭腦改變自己甚至社會的環境,並為此創造更多的財富,弱者的人懶混於社會中,靠社會的保護和救濟或者勉強活於世上,他們不能為社會帶來財富,改變不了周邊的環境,對於此,對方辯友,你說我們有必要浪費時間、金錢和物資去保護那些扯社會進步後腿的弱者么?
什麼是弱者?那些老人、兒童、殘疾人還是那些你們認為的弱不禁風的女人?老人是弱者么?不是,他們有將近半個多世紀的經驗,那是寶貴的財富,無論誰都離不開老人的建議,那麼他就是強者,因為我們需要他,需要他的保護。兒童是弱者么?不是,他們是社會進步的後備動力,他們的優秀代表了未來生產力的先進,而現在的他們對於我們來講就是要對他們盡義務,教會他們用自己的頭腦學會使用自己稱手的「武器」開辟自己的天空,因此那不屬於保護的范疇。那麼是殘疾人么?不是,我們看看那殘疾人運動會上的殘疾人,看看張海迪,看看那些在殘疾人工廠里幹活的殘疾人,他們是弱者么?他們需要什麼樣的保護?不需要,他們有能力在社會上生存,並為社會創造著財富,因為社會上的人是平等的。是女人么?不是,在現今的社會,機械、電子的飛躍發展,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基本上已經取代了人類的繁重體力勞動,對於女人,我們不得不承認她們已經開始一點一點的削弱了男人在社會生產力中的主導地位。女人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乃至軍隊的戰斗核心中無處不在。我們能說她們是弱者么?
~保護是懶人的搖籃,社會的毒瘤
請對方辯友注意,並且弄清楚強者弱者所指的劃分范圍,在本次辯論中所指的強者與弱者是基於對社會進步還是倒退的影響的基礎上來進行劃分的。
保護:盡力照顧,使不受損害。
幫助: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給予物質上、精神上的支援。
由上可見,幫助不代表保護。幫助存在競爭,而保護屏棄競爭。
保護弱者代表了弱者在這個社會即使不奮斗,不勞動也具有生存的權利,進而代表了弱者的吃、住、行沒有後顧之憂,因為有保護,無論發生了什麼,無論做事與不做事都不會沒有吃,沒有穿,沒有住,我們還去創造什麼,我們還去奮斗什麼?我是弱者的一聲吶喊,我的吃、穿、住甚至行都有了保障,強者們你們在前面幹活吧,奮斗吧!我是弱者,你們給我吃住行保護我吧!安逸的生活誰都想。
對方辯友們,你們想想人們都要尋求保護的話,那麼這樣的環境會是什麼樣的?人們只會去想那酒池肉林,去尋找、追逐那沒落皇帝般的生活,那不是社會的倒退是什麼?
只有競爭,只有祛除一切保護條件,增加危機意識人才能向前走,社會才能進步!
⑼ 求有關《勞動法》的法律條款,越多越好,急,謝謝!
1、 2005年2月的《關於外國使領館僱用中國公民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不能直接與中國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合同。」「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由外交人員服務機構派遣雇員,代理社會保險事務。」
2、 目前正在討論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已經對勞動派遣問題有了更利於勞動者的規定,要求勞動派遣公司注冊資金由現在的最低10萬元上升到50萬元,每派出一名勞動者勞動派遣公司向銀行存入5萬元,以備以後萬一出現問題時使用。「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者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3、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4、 《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5、 《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中規定有試用期內容是法律給予勞動關系雙方有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條件。
6、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7、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8、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我國訴訟時效一般期限為2年,適用於普遍的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情況。特殊訴訟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為1年。對於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
9、 《勞動法》第99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其連帶賠償的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 工資、薪金所得;
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 勞務報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 財產租賃所得;
九、 財產轉讓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11、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2、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 保險賠款;
六、 軍人的專業費、復員費;
七、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13、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14、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1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6、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交所得稅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的 5
2 超過5000至10000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至30000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至50000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的部分 35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 有公司住所。
18、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9、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 公司經營范圍;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0、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出資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1、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 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 考勤記錄;
(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一、 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的范圍
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是指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與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一般在小型企業或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薪技術產業園區)開展。在行業特點明顯的區域要重點推行行業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縣(區)一級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二、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代表應按照規范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區域內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或其他企業組織、行業協會選派,也可以由上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區域內的企業主經民主推選或授權委託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一般每方3~10人。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三、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內容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要從本區域、本行業勞動關系的特點和企業實際出發,緊緊圍繞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問題進行。通過協商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項的。在協商過程中要力求重點突出,議題集中,措施可行。簽訂集體合同的條款要具體,標准要量化,切實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當前,要將職工工資水平、工作時間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等勞動標准作為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重點,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處理各方的利益分配關系,推動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決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