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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量刑

發布時間: 2020-11-22 17:33:23

Ⅰ 請問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Ⅱ 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怎樣量刑

合同詐騙罪認定標准如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最新量刑標准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其具體的金額,各省市可依據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Ⅲ 合同詐騙罪怎樣定罪量刑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於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於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

Ⅳ 合同詐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其具體的金額,各省市可依據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Ⅳ 合同詐騙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同詐騙罪的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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