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的合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准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於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Ⅱ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專》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只有拆屬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這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Ⅲ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房屋拆遷需要注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
2、房屋拆回遷補償安置答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拆遷人必須是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5)拆遷安置辦法。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
Ⅳ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問題是怎樣解決
1、房屋拆遷需要注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內需要注意:
(1)房屋拆遷補容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拆遷人必須是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5)拆遷安置辦法。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
Ⅳ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關於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周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於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民法通則規定應互相返還,並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由於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根據民法及《拆遷條例》規定的情況區別處理。
(五)關於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准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於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
Ⅵ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可以列為財產侵害賠償嗎
不可以列為財產侵害賠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般為合同糾紛。版
合同糾紛,權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於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
按照廣義的角度去理解,財產損害中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自物權、他物權以及債權和知識產權,還包括股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同時也包括財產利益。《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健方式計算。
Ⅶ 請問拆遷安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對拆遷安置合同的效力審查
對拆遷安置合同的效力審查,應從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進行了主體的界定。作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但對於具備資質單位的分支機構或接受拆遷人委託的單位能否作為拆遷安置合同的主體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看法各異。筆者認為,拆遷安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機構或被委託人的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於分支機構或被委託人在得到其單位或委託人的授權並以其主管上級單位和委託人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時,其主體應為適格主體。被委託人、分支機構等以自己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引起訴訟的,其授權人或上級法人應成為訴訟主體。
所謂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對於持有房屋產權證明的人是被拆遷人這點不容置疑,但是對於一些通過繼承、買賣、離婚、贈與等形式已享有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能否作為被拆遷人來看待呢?筆者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對於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縮小解釋,即界定為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否則將不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亦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商品的流轉,對此應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事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的同意,事後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追認的,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安置合同的,該協議因侵犯了他人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對於通過買賣已佔有使用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履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已與原產權人結清房款手續的,原產權人未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房屋買受人與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合同有效,但應責令其盡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對於拆遷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要看拆遷安置合同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遷法規,對於其內容有悖於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其無效。
二、拆遷安置合同的產權糾紛處理
根據《條例》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實踐中,大部分的拆遷安置合同都對新建安置用房的產權進行了約定。在處理雙方因安置房產權發生糾紛時,合同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但合同對新建安置用房沒有產權約定的,應按拆遷時的法規處理。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但對已進行了作價補償的,就不能再進行產權調換。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為析產案件另案處理。拆除房屋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既不能作產權調換,也不能進行補償。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當時城市規劃部門認為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只是做了罰款處罰,而房屋所有人又補辦了有關手續的,該房則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如果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拆遷人依法應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對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三、拆遷安置合同的補償糾紛處理
由於拆遷人佔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於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於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准,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於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並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拆遷安置合同的安置面積、地點、樓層、還建結算糾紛的處理
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對於拆遷人在復建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的面積、地點、樓層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按拆遷安置合同安置的,應判決拆遷人按合同的約定標准給付被拆遷人。拆遷人以無房為由拒絕安置,而被拆遷人仍要堅持按原合同安置的,應判決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准另行給付。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
拆遷人將同一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給數個被拆遷人,或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致使發生補償或安置房屋的權屬發生糾紛的,應確認爭議的房屋歸最先訂立協議的一方;如果訂立協議的先後順序無法認定的,可根據被拆遷人的需要房屋安置的緊迫程度酌情處理。對於已辦理安置房的所有權手續,並已實際佔有安置房,又有拆遷安置合同的,可適用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首先安置已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人,未取得爭議房屋的被拆遷人,可對拆遷人另行提起訴訟,拆遷人負有另行補償安置的責任。
對於合同約定的地點、面積等不明確,易產生歧義的,應按照有利於被拆遷人的解釋處理,對於還建結算問題有合同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按照《條例》和法規、政策的規定執行;對於違約延期付款或延期給付標的物的行為,違約方既要承擔逾期付款或給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又要承擔價格風險的不利責任。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Ⅷ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我想知道所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1、合同如果沒來有特別規定,只自要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率2、你簽字的合同,你應該也有一份的。如果原來是空白的地方對方是無法單方面改動的。3、空白處不填寫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率的。4、如果你估計要輸的話,還是主動提出調解解決為妥。
Ⅸ 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例
按照拆遷安置協議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