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
A. 合同的效力,什麼是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
您好!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專力的合同。屬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合同內容如下: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而《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B.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的聯系
有效合同:構成法律要件和法律後果.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意思真實表達不回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答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後果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合同雖己成立但其內容和形式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制益.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聯系在於1.符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2.違背和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3.法律保護和不保護法律後果和效力
C. 請問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於相同的意思表示 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內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容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代理的情況下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本人才疏學淺,如有說的不好不對不足的地方見諒
D. 合同無效與無效的合同的區別
區別不大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版
主要原因
(一)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對無效合同有著詳細的規定,無論是他的確認還是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對此行為的處理都是值得注意的。
E.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
有效,條件:復
(1) 有制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得到法律保護
無效,條件:
第52條: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後果:
(1) 雙方返還
(2) 賠償
(3) 收繳返還
可撤銷可變更,條件:
(1) 重大誤解訂立的;
(2)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 顯失公平
法律後果:撤消或變更
效力待定:條件:
(1) 行為能力上有欠缺;
(2) 處分能力上有欠缺;
(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後果:A追告、撤銷,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護,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B追認,有效
C不追認,無效
F. 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
合同的效力由國家法律進行規定,無效的合同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
參考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三章中對合同的效力也進行了詳細的敘述,其中: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G. 關於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案例分析
合同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即無效 【案情簡介】 黃某於2004年11月9日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公司購物中心四樓950平方米的
H. 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於相同的意思表示 並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內強制性規定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代理的情況下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本人才疏學淺,如有說的不好不對不足的地方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