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發布時間: 2021-03-07 09:11:12
1、有明確的書面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後一日;一方未按時付款的,另版一方可權從次日起主張對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貨單形式起訴的,能夠證明雙方交易習慣的,依交易習慣;不能證明的,則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之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與之相同;不應當從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推出訴訟時效應從收到貨物時起算,因為161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及時付款。
根據一般交易習慣,在買受人收到貨物當時沒有付款的,除非事前有約定,否則出售人不可能意識到買受人有不付款的意圖,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3、以欠條的形式起訴的,若欠條上寫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寫明的日期第二日起開始計算;沒有寫明的,則隨時都可以主張付款,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清償欠款時開始計算,同時起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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