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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07 02:14:42

❶ 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

變更公房承租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屬於行政行為,應提起回行政訴訟。
公房是答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直接進行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而根據各地《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願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❷ 天津 公產房 承租權 使用權 糾紛

你所述問題較多,來請清晰如自下幾個問題。
1、公產房,承租人是你父親,與單位的承租合同內容。
2、你奶奶居住,是借住還是轉租。
3、你父親在你奶奶及老叔的脅迫下簽署了一份協議,怎麼能證明是脅迫
4、簽訂協議的內容及時間
5、你老叔的工作情況,是否是你父親單位的職工或公產房所屬單位的職工
6、要綜合情況看,是不是要追加第三人進行訴訟
以上幾個問題清晰後才能分析和怎麼應對訴訟及維護自己的權益。

❸ 變更公房承租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是什麼

變更公房承租人不來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源范圍,它屬於行政行為,應提起行政訴訟。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直接進行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而根據各地《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願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❹ 公產房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公租房無抄權繼承,只能在承租期內,繼續承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公產房的產權人並非個人,所以公產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該公產房的物權,僅享有承租權。依據本市的有關規定,當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辦理過戶,但是申請辦理過戶的人只能有一個且必須符合過戶條件。當申請過戶的人有兩人以上的,雙方或多方必須達到一致意見以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❺ 公房承租人死亡遺產繼承糾紛

公房實際上規定的是同住的成年家屬,如果沒有同住,可能就不能繼續承租。如果再婚配偶沒有辦理合法登記,可能就不能享有承租權。去查一下他們的登記吧。

❻ 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了糾紛,出租人有權起訴嗎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成因的分析; 4、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對無法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❼ 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產生了糾紛出租人有權起訴

對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後轉租給承租人的情況,如果出租人事前徵得了單位內(房屋的所有權人容)的同意,那末出租人就有權起訴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背約金和侵害賠償金。如果出租人沒有徵得單位的同意私自轉租,那末出租人就只能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然後要求承租人搬出,並支付房屋的使用費了。對出租人已購買的公房,由於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固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實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背約金,並且賠償損失。 查看更多答案>>

❽ 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求解答

這類問題,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版或政府權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上述情況屬於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於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❾ 承租房糾紛

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
二、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承租人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這是引用別人的。我覺得合同中關於設施問題的理解應該是幼兒園經營時的設施,那些拿走的設施應該屬於承租人了,無權拿走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訴訟是不是有小題大做呢,,,,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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