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1.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銷售商付強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從事盜版光碟經營活動,從中非法贏利達10萬余元。
四川省公安廳於2005年6月21日對付強的天馬音像店進行搜查,共查獲各類音像製品126種22257張,經四川省音像製品鑒定組鑒定,其中有123種21912張屬非法音像製品。2005年7月12日,付強被警方抓獲。
此案被稱為「四川省銷售盜版光碟第一案」,付強成為四川省因銷售盜版光碟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庭審出示的鑒定書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音像製品中有正版音像製品以外的非法音像製品,不能排除該非法音像製品是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釋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強犯非法經營罪罪名不準確。被告人付強及其辯護人辯稱其銷售的是盜版光碟,應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付強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2. 怎麼區分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您好!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者在定義上有著很大的相似性,也有以下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復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製品並非其本人製作的侵權復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3.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權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解析如下:根據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可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所以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4. 請問「購買侵權復製品」是否購成違法犯罪
購買抄侵權復製品,不購成犯罪襲。購買侵權復製品,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5. 1. 甲實施了刑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直接定侵犯著作權罪。刑法217條規定
6.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有什麼區別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7.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原依人大常委會《決定》而設,新《刑法》規定了這一罪名。定回罪標准和量刑答標准都做了改動,放寬了。最高刑從《決定》的五年以下降為三年以下。
二、本罪不是指直接侵權復制行為,而是對他人已經復制的作品進行銷售,而且主觀上是已經知道這些作品是侵權復製品的情況下。
三、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標准,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為: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的,不構成本罪。
四、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復制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為同一物的,不實行數罪並罰;非同一物的,應實行數罪並罰。
8. 不知現在銷售盜版光碟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侵犯著作權罪
問:不知現在銷售盜版光碟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侵犯著作權罪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應按下列標准計算:
一、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
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三、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賠償的數額應當包含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9.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一、什麼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二)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三)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侵權復製品而予以銷售,並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如何認定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要正確認定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就要准確把握本罪與非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非罪
判斷銷售侵權復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復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於本法規定的侵權復製品(第217條所定),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
3、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二)與侵犯著作權罪
1、主體要件不同。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
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復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製品並非其本人製作的侵權復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