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
⑴ 怎麼履行合同
雙方既然已經達成了協議,簽訂了合同,就說明雙方願意按照合同所內約定的內容去容行為,所以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和交易習慣來履行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但是,由於簽訂合同時考慮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⑵ 什麼情況下可以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專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屬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除了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可以要求違約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⑶ 合同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區別
兩者是包含關系,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即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
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數量、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如果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此種給付行為則為加害給付。即不完全履行包括數量、質量等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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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行,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
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
⑷ 履行合同義務
依法生效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只要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就足夠了。這是因為當事人除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之外,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即依照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盡管這些義務可能並沒有明確地寫在合同中,但屬於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如未履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⑸ 合同的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4、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5、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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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
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⑹ 履行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1)實際履行原則。
義務人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責任,只要對方需要並堅持,還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2)適當履行原則。
是指切實、准確地按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去履行,即為適當履行("適當"二字在這里指履約行為和結果同約定條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協作履行原則。
是指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團結、協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
(4)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⑺ 合同是怎樣履行的
雙方既然已經達成了協議,簽訂了合同,就說明雙方願意按照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去行為,所以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和交易習慣來履行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但是,由於簽訂合同時考慮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⑻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8)履行合同擴展閱讀:
1、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
(二) 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
(三) 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這是法律關於合同繼續履行請求許可權制的規定,由於該規定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諸多困難。
3、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無外乎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⑼ 履行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履行,是指債務人通過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有的需要協作;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做好准備;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採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就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