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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勞動合同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17:22:03

❶ 《勞動合同法》最新到底是哪一年的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回第十屆全國人民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說《勞動合同法》只有08年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但有一個2010年的司法解釋。

❷ 《勞動合同法》是哪一年通過的

《勞動合同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 ,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改,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❸ 現在最新勞動合同法是哪年的

中國最新《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頒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版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權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的章節有: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❹ 現在實施的是哪一年的勞動合同法,有全文嗎

現在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年有過修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篇幅受限,請點擊下面網路鏈接:

http://ke..com/link?url=cvjyw14JlbEK686qw3d62T5z8-_3Awf5g1Ugdn2tzCG_

❺ 2009年勞動合同法

到期後你可以立即走人 如果公司拒簽合同,你可以獲得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❻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同《勞動法》關系辨析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於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即對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著密切的關系。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宣傳《勞動合同法》的言論,其中難免會有不正確的說法,可能誤導大眾。比如,有人說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法》,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而有人說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勞動法》是於1994年出台的,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它不會被《勞動合同法》所取代,而且這部法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勞動法》一說。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到底是什麼關系呢?從學理上講,《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一個子法。
為什麼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這樣錯誤的說法呢?是因為國家在出台《勞動法》之後,並沒有及時出台《勞動合同法》。為了調整各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各地政府部門都紛紛採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方式,來制定本地區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政策文件。比如說上海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有《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深圳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動管理規定》……這些地方性的法規或規章,都是行使《勞動合同法》職能的臨時性規定,並不能算做《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後,這些地方性的規定都將統統廢止,因為它們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了。正因為在此之前有這些地方性規定的存在,有人將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視為新的勞動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雖然《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調整勞動關系的具體細則實施起來會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勞動合同法》本身並不存在新舊,因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另外,《就業促進法》已經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與《勞動合同法》同時正式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也於2007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經起草兩三年了,不過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近,國家勞動部又啟動了《工資法》的立法程序。可見,最近幾年,勞動領域里的立法會越來越多,而且這些法律與我們每個人和每個用人單位都息息相關。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有沖突。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那就不應該有沖突。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只是學理上的一種說法,當初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的時候,在(草案)條款里確實有這樣一句話:「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這句話。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呢?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通過後的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會上就有記者提出過類似的問題,得到的回答是,《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

這個說法對《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操作有什麼意義呢?雖然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沖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沖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關於「員工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但是兩者的規定截然不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條款,一個員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願意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並沒有問勞動者要續多長時間,勞動者本人也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案例

老王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多年,對這個單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而單位又想讓他留下來,所以雙方就續簽了勞動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經在本單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勞動法》規定,是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這兒,他本想提醒單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單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這條規定了,自己就用不著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沒吱聲。而單位人事部的負責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讓老王簽字。當時,老王也沒細看,大筆一揮,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過了一個月後,老王無意間又看了一眼合同,發現上面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於是他拿著合同去找人事部經理,問:「為什麼沒跟我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經理回答:「當時你並沒有說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啊,我們現在的合同並不違法。」

說到這兒,有些人可能還不太明白,什麼叫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

由此可見,勞動者簽了這樣的合同以後,如果在工作期間不出現大的問題,就可以在這個企業長期幹下去。很多勞動者為了獲得工作上的穩定感,都願意與企業簽訂這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很多企業卻不願意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們將與員工訂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為激勵員工的一種形式,強迫員工奮發向上,產生優異的績效,同時便於企業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黃金年齡一過,企業就立即終止合同,不再有任何的額外負擔。也就是說,在我國,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員工是很願意訂立而企業是不願意訂立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老王所在單位不願意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只願簽訂一年合同的原因。

老王認為自己在本單位幹了十多年,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就應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仍與其續訂一年期的合同是不對的。但單位人事經理拿出一本《勞動法》給老王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這個規定,人事經理給老王講解道:「單位必須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上述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時候,單位必須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你雖然已經具備了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第一、第二兩個條件,但在續訂勞動合同時,並沒有向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沒有滿足第三個條件。在這種單位必須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個前提條件沒有同時被滿足的情況下,公司與你簽訂的一年期勞動合同不能說是違反了《勞動法》。換句話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或幾年期的勞動合同。」

應該說,人事經理的這個解釋是完全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根據人事經理的這種邏輯,我們看到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在企業內部發話,「誰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要求,我們就不跟他續訂合同了」。這樣一來,員工為了保住現有的工作,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很多人就不敢提要求,因此企業便可以堂而皇之地與職工繼續續訂一年期合同了。而員工永遠不會有工作穩定感,一旦年歲大了,黃金年齡期已經被企業用完了,就可能被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很難再找到新的工作。

為了扭轉這種對勞動者不利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做了這樣的新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這一新規定,我們再繼續看一下上面的案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結果就大不一樣了。

案例

同樣,老王在單位工作滿十年後,在續訂合同的時候,沒說要簽有期限的合同,也沒有說要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單位給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後,他就在上面簽了字。一個月以後,老王要求單位改成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單位堅持不改。後來,老王沒辦法,去申請仲裁。到了仲裁機構開庭的時候,仲裁員首先要核實,老王到底在該單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這是客觀事實。接下來,仲裁員核實雙方是不是都同意續簽合同。這一點,也不存在問題,因為老王已與單位續簽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員接著問單位:「該職工符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為什麼只簽一年的合同?」單位回答說:「我們就想簽一年,然後給了他一個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麼都沒說就簽了,這不是雙方達成共識了嗎?」

仲裁員又問老王:「你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有沒有要求單位簽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說:「沒有,我想單位會和我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員問單位:「員工說的屬實嗎?」單位也承認老王的話是真的。於是,仲裁員裁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必須與老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相同的一個簽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後,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所以我們在解決法律沖突的時候,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鏈接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摘自《勞動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摘自《勞動合同法》

❼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你可以買呀,這個你可以到書店裡去買呀,很容易就買到了。或者你可以在網上也可以買到

❽ 勞動合同法對年休假是怎麼規定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❾ 勞動合同法什麼時間出台的 為什麼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新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9)年勞動合同法擴展閱讀:

一、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的作用與意義

1、《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保護勞動者的價值取向,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立法必須給予勞動者傾斜保護。《勞動合同法》旗幟鮮明地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在具體內容中強化了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

2、《勞動合同法》拓展了法律適用范圍,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建立起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同時,在進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規范的基礎上,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專門進行了規范,使不同就業形態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護。

3、《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為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用人單位切實得到執行,保護守法企業的積極性,《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而將有效改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法外運行」的尷尬局面。

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從法律層面督促企業健全勞動者保護機制,強制推動企業加大人力資本的投入,有效改善當前我國在勞動報酬、勞動者素質、勞動生產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❿ 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首先二者不是一個范疇,勞動合同法是針對勞動者簽訂合同的一些規定,合同法是寬泛的定義。

合同法是什麼?
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准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3.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的。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既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區別就是:
1、合同法是一種法律規范,對於主體雙方都要約束,而勞動合同法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契約規定。
2、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疇,《勞動合同法》是《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幾個法律的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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