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與
Ⅰ 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怎麼區分
①民事糾紛。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於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於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②經濟糾紛。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其主要表現為: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許可權糾紛;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經濟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基本區別在於:經濟糾紛是由於一定經濟活動組織系統中因法定或約定的組織性職責(職務權力和責任)關系,而使有關方經濟利益或經濟地位形成縱向隸屬關系,關系的當事人在各自的經營管理職權、職務和職責,或者各自經濟利益實現的優先順序和保障方面所發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
Ⅱ 經濟糾紛與債權債務糾紛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版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權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Ⅲ 經濟糾紛和勞動糾紛的區別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經濟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呢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專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屬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判刑。如經濟案件的民事糾紛,被告即使沒有賠償能力也是不能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國家一再立法禁止將民事糾紛用刑事手段解決。即使可能拘留也只是民事上強制措施的一種,和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不立案,一是可以找當地檢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是可以向當地紀委反映情況;二是可以向當地監察部反映,還可以打行政效率監督電話投訴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Ⅳ 經濟糾紛與經濟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糾來紛是指一般正常的經濟源往來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而經濟詐騙是指以經濟活動為幌子,採用隱瞞事實,捏造真相,騙取較大數額的行為。
一般來說,虛構事實,虛假承諾,獲取他人財務並占為己有就是詐騙。經濟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就是經濟糾紛。
Ⅵ 求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區別。
民事案件和經濟來案件的區別主源要有,現金借條屬於民事案件。
1、性質不同
民事案件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和爭議,而經濟案件解決的是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的經濟案件。
2、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票據法》、《商標法》、《專利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規范。而經濟案件則是《公司法》、《經濟法》。
3、分類范圍不同
民事案件類別條目更多,分類較細,根據案由分類就可以分為四大類,且每大類下又可以分許多小類。而經濟案件則一般分為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
Ⅶ 淺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
一.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見問題
1.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界限。在處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交叉案的時候,要先明確經濟犯罪同經濟糾紛二者間的區別,防止將經濟糾紛錯誤定義為經濟犯罪,而對其採取不公正的處理;
2.也要有效避免對應當認定為經濟犯罪的行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責任,這樣必然會放縱犯罪。
二.在社會生活中,合同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作為一種很普通的社會文本現象,其已經延伸至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效分別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欺詐是很關鍵的問題。合同詐騙同合同欺詐二者同屬於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沖突,通常來說,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性質是相同的,都屬違法行為,都具社會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1.其動機目的不同。合同詐騙行為人只是想單方面的享受合同條文中所規定的權利,而不想履行義務,行為人地目的是:利用簽訂合同的辦法,達到非法獲取對方利益的目的(此處所講的非法獲取是指,用欺騙的辦法把將對方的財產轉到自己的掌控下,並會以所有人身份將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詐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騙的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並且與其訂立合同,以使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地意思與決定為目的,從而通過履行合同來謀取非法利益,實質為謀利。故在欺詐性的合同中,欺詐人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地目的,也沒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於用欺詐的手段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從履行合同中來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判斷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個關鍵亦是難點。
2.其客觀方面存在差異。衡量合同詐騙還是合同欺詐,除目的與動機不同外,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也是以關鍵因素。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是無償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約人的財產,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所以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表現是:虛構合同的主體;攜款逃匿;大肆揮霍對方的財物;虛設擔保等。而在欺詐中,行為人通常表現為過分的誇大質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數量等等。應注意的是,隱瞞真相表現為不告知或告知虛假的合同標的物的瑕疵,不聲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見,二者雖均為欺詐性合同,但合同詐騙故意有無償佔有的因素,且不會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合同欺詐是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時獲取不法利益。
3.在實踐之中,還應該注意其欺詐的程度。只有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欺詐才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商業往來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欺詐的行為,而這一行為與合同詐騙之間存在著一個明顯的度的差異。只要對事實的歪曲度沒有超出在商業慣例中被許可的范圍,就尚未構成犯罪。所以,欺詐程度也可以作為罪與非罪的區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