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協議
① 未完成拆遷收儲的土地可以協議出讓嗎
未完成拆遷收儲的土地應該是不可以協議出讓
祝心想事成
開心快樂。
② 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直接進行拆遷么與它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土地儲備中心是以盤活城市存量土地為宗旨設立的一個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全額事業回編制單位,你可能住在答城鄉結合部,一般而言對農村的土地要先進行徵收,徵收使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後動遷。沒有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則拆遷主管部門審查不嚴,如果提起行政許可行政訴訟後則可能政府機關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你提到的區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土地儲備中心的委託,合乎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儲備中心為拆遷人,區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受委託拆遷人,即土地儲備中心的受託人,你家則為被拆遷人。
建議你一讀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雖然沒有規定集體土地動遷,但明確了參照該條例適用。如果有時間你可以再網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遷條例,也可以在網路HI上詳細向我咨詢。
③ 補償不到位或者不簽訂收儲協議土地證是否可以強制注銷
不可以的,是要經法定流程的,國家也不能任意為之。
④ 從土地收儲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幾次地籍調查
各地要求不一致,一般兩次,土地儲備一次,供地一次或兩次。
⑤ 機關單位與收儲中心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是土地轉讓還是劃撥性質
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哪個好,不能籠統的來說,因為兩者各自有各自的優點,相對比較來看,如果要選擇則要看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麼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的,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就可以轉讓。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區別以及比較兩者」的分析了,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⑥ 民營被迫與土地儲備中心簽訂了出讓劃撥土地協議書能否取消協議書
區土地儲抄備中心乘人之危,乘我方處於緊迫且缺乏經驗下,以迅雷的「高速」速成簽訂了出讓劃撥土地了協議書的「成立」。可該協議書是個「孤獨」的協議書,因該協議書除了協議書外,沒有辦理任何關於出讓手續。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土地儲備中心付出部分款後就停止付款長達八年了。土地權屬至今屬於我方。按照協議書定的條款: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相關條款,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自違約之日起每日支付本協議總金額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其它相關損失。」我方認為甲方停止付款的行為就是停止履行協議書的行為。請問:1、我方的劃撥土地如果是真的要出讓,是否可以不經過市級部門?2、甲方停止付款的行為就是停止履行協議書的行為,我方是否可以撤消協議書的權利?3、 簽訂了出讓劃撥土地協議書能否取消協議書?4、甲方未經我方知道就私自將土地轉讓第三方,而且第三方已經在我方三分之一的土地上建起高樓大廈,並還在繼續建設。我方認為甲方的行為完全是屬於侵權行為。但我方如何能夠達到撤銷「孤獨的」協議書並收回我方劃撥土地呢?
⑦ 土地性質為綜合,要變更為商業,但是土地儲備中心說要收回重新招標,想問我們的土地出讓金要怎麼出
如果屬政府收回,肯定要跟你們簽字土地收儲協議,確定收回價格的計算及經濟結算的方法。
公開招標後的招標中者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法在新的土地出讓合同中會有詳細明確的規定的
⑧ 走協議出讓的土地需要政府收儲嗎
國有土地在使用權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無需收儲。
⑨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9)土地收儲協議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