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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丶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57:22

㈠ 醫療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醫療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1、向衛生局申請處理和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有這版種情權況,按照訴訟阻卻行政處理的原則,將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影響醫療事故賠償額的因素主要有三個: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這三個因素,在醫療事故鑒定書中會有列出。
3、在訴訟過程中,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院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診療護理常規,如果不能證明,則責任在院方。

㈡ 醫療糾紛訴訟案由

這是立案庭的人故意做的,目的就是想多收訴訟費,他好得更多的獎金,在我代版理的一些案子里有很多權這種立案庭的人故意刁難的情況,我建議你們醫院最好請個律師作為代理人,一個是有專業律師代理你們在案子的輸贏上會有較大的把握性,再次就是因為經常打官司,所以律師在法院有不少熟悉的領導,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直接就打電話給他們立案庭的庭長或者院長,他們知道情況後會直接批評立案庭的這些人,案子也就順利的受理的。

㈢ 醫療糾紛訴訟狀範文

給你找了張民事訴訟狀範文
原 告: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被 告:
地 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區人民法院

㈣ 醫療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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