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的概念
❶ 環境侵權的概念是什麼
環境侵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環境侵權是指因人為的活動,致使生態環境和自然資內源遭受破壞容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環境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狹義的環境侵權概念僅指環境污染侵權。
❷ 環境侵權和環境民事侵權有什麼不同
環境民事侵權屬於民事案件
環境侵權是泛指所有環境侵權事件
❸ 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原因,致自然生態環境的污染或破壞並因而對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環境權益或公共財產造成損害或有造成損害之虞的事實而引起的糾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不同於一般的侵權糾紛,它具有糾紛主體的不平等性、侵權行為方式的間接性、侵權行為過程的緩慢性、潛伏性以及損害後果的公害性等特點。該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四個要件:(1)原告遭受到環境污染侵權損害;(2)被告有污染環境的行為;(3)原告所遭受的損害與被告之間的污染行為有因果關系;(4)被告的污染行為具有違法性,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過錯方面,須以違法性過錯為前提。
❹ 環境污染侵權
1、在實際影響復到您的情制況下,是可以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立案。
2、但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對您已經實際造成了影響的,比如鑒定機構鑒定,證人的證實,照相等等。
3、據您陳述的請求不合理的,即使你的證據充分,法院也不會支持您的,您應當將您的請求予以更改,比如要求對方添加設備,合理改造,避免臭氣散發等。
4、您舉的例子與本案雖然近似,但不能等同,因為對方投入設備較小,且對方的請求合理,法院當然就會支持。
❺ 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由於行為人的行為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理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污染環境,從而影響他人的健康,污染人應對他人身體健康的損害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一般認為,環境污染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污染環境而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可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困難,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適用無過錯責任,還有利於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加強對環境的保護。
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責任包括幾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財產責任,即損害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積極的經濟損失和消極的經濟損失。積極的經濟損失是指人身傷害所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少,如醫療費用的支出;消極的經濟損失指損害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沒有得到本應該得到的經濟收入,如誤工工資的損失。除損害賠償外,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停止侵害是指污染人應採取措施,治理環境污染,使之不再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消除危險,是指在有污染的環境、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可能時,行為人應負責消除這種可能的危險。
❻ 環境侵權是直接責任嗎
環境侵權是直接責任嗎?是的未經有關單位審批核查品自侵權造成的責任都屬於直接責任的。
❼ 如何認定環境侵權中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個抄邏輯概念,即因為原因A所以結果B,即原因、結果二者的關系屬於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
環境侵權問題,即由受害者初步證明污染者污染行為導致自己損害結果的,之後由污染者證明其無污染行為或污染行為與受害者損害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如果污染者不能證明證明其無污染行為或污染行為與受害者損害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則法律推定污染者與受害者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❽ 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訴訟
比如你是一家化工廠,排放廢水,含有污染物質,下游有一家魚塘,你的水進入魚塘,張三魚被毒死了,張三起訴你,就是環境污染侵權訴訟
❾ 環境侵權在內容方面的特徵有哪些
所謂環境侵權,是指侵權人在使用自己的財產時由於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變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屬性導致環境收到污染或者導致環境狀況發生改變,從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權利和利益。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較,環境侵權案件有以下幾種特點:
(一)加害主體方往往是能創造利稅和就業崗位的污染企業
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雖然也多見因為鄰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約束的環境糾紛,如空調運行中的雜訊、廚房排放的油煙、垃圾放置不當的惡臭,還有城市裡的施工雜訊污染、飯店的空氣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還是由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環境糾紛。由於污染企業往往能夠為當地創造稅收、解決一定的職工就業,就成為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對象,使受害人難以獲得正當的賠償。
(二)加害行為的行政合法性
在實務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加害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是超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二是達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在訴訟過程中侵權人往往可以充分舉證其排放行為是經批準的合法排放,而且是達標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為是否違法來判定侵權行為是否構成的要件,導致受害人案件敗訴。
(三)受害人人數眾多
由於環境案件往往是社會公害,危害影響范圍大,因此在實踐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經常性的是不特定的眾人,也就必然導致環境侵權案件要以集團訴訟立案。一些基層法院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借口,惡意刁難眾多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難以依法維權。
(四)因果關系的復雜多樣性
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是受害人能否獲得賠償的重要環節。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於多數受害人不具有專業知識,也無法進入到致害人的生產過程中去,並且由於取證涉及到諸多學科和多種技術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財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難以承受經濟上的壓力,導致難以獲得證明因果關系的證據,也是影響受害人權利獲得救濟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