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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認定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01:08

1. 關於民事糾紛的責任認定以及賠償方面的問題(內詳)

1、派出所警察的抄話很重要的,你襲有不清楚的想法可多向這位承辦警察請教。
2、根據你說的,對方有錯在先,又先動手打人,你要請派出所的警察把筆錄做好,如果對方真的起訴了,法院主要是以派出所的筆錄為主要證據進行判決的。
3、這種小數額的案件,法院也以調解為主的。但是,法院有判決權,調解不成法院會判決的。
4、這么小的案子,估計對方也不會化大錢請律師的,如果要請好點的律師,現在起點就是上萬元的。你們請律師,還不如把錢多給對方和解算了,如果請差律師,還不如請商場領導去派出所,法院走一尚效果顯著。

2. 民事糾紛警方怎麼認定

不要著急。
一般來說,如果構成輕傷,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完內畢後移交檢察容院,檢察院會起訴到法院。但是如果沒有人承認或者指認你的朋友打人,恐怕公安機關也不回移交更不會起訴。
故意過幾天公安會委託做鑒定,鑒定做完後讓你們相互調節,支付醫葯費。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就協議,估計警察也就不會再管了,讓你們到法院解決。
這種可能性頂很大。

3. 糾紛責任認定

糾紛更是熱中之熱;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內?對於以上兩個問題,華律小編為容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標准:
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4. 民事糾紛界定

按照法律上是需要的 不過對於情節分析事情的緣由不同對待也不一樣 因為對於受害人來說已經造成嚴重傷害 如果是事先有預謀的就是故意 如果是開玩笑就是過失 不過得看當事人年齡是否到了具備刑事責任 成人是要負責的

5. 責任如何認定(民事糾紛)

對方施工,未盡到管理責任,致樓下停放的汽車損害,屬於《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對方作為所有人和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維修的全部費用。

6. 經濟糾紛的法律責任認定

1:借款合同中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是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同意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規定,因為合同中不僅僅有保證人的簽字同意,還有相關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約定,因此應當按照協議承擔責任。
3:債權人可以以借款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也可以把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具體可以根據那一方有還款能力來決定以誰作為被告。一般來說以雙方作為被告有更大的權利救濟可能。
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責任償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因為追繳債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的義務
4:關於可以主張的金額。
首先是剩餘的借款,就是扣除借款人已經償還的部分。
其次,從2008年8月31日至借款人轉帳之前期間,對於未償還部分的利息。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90000-1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9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7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以上四次之和。也就是說,假如借款人9月30日還1000,10月31日還2000,11月30日還2000,利息計算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9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7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5000*當時銀行利率*2008年12月到起訴前一天天數/365。
因為協議中約定了利率,所以可以按照上面所說的4倍同期利率來執行。至於說同期利率的確定,下面有一個表格,可以參照以下。具體按照那一種來算,是一年的還是半年的還是三年的可以自己決定,可以按照最高的來主張,不過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如果逾期的時間不長,法院也不會按照那麼高的利率判決。
再次,違約金的主張。按照協議,可以主張違約金。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借款,從借款到期一直到起訴之日的前一天都可以計算在內。用天數*0.005*90000計算。
還有,因為追繳債務所帶來的一切費用,比如交通費、食宿費等只要有發票之類的證明都可以主張。
最後,訴訟費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擔。

因為你提供的時間和還款信息不清楚,所以只能說到此了。以下是利率參考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單位:年利率%
六個月以內 六個月至一年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五年以上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上網時間:2008-12-22 17:28:00

7. 打架糾紛責任認定

首先凡是打架,一律以斗毆論處!無論誰先動手,受傷的一方是有利的,輕微傷及回以下答傷情,一般會進行私了,動手的一方給受傷的一方賠錢。
不過本案中,乙方家人拿凶器追趕甲方,這一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的!在追趕過程中,乙方家人自己受傷,除了傷情自負外,甲方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控告乙方家人

8. 民事糾紛責任認定

由車輛所屬的運輸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案由是運輸合同糾紛。

9.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十一條規則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11條規則
閱讀提示:合同履行出現爭議訴至法院,首先要解決的是法院管轄的問題。無論律師還是法務,在起草、審查合同過程中,對於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會告訴你,如何去處理該類問題。

一、內蒙古九郡葯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雲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彬、上海廣播電視台、大連鴻雁大葯房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2013)民再申字第27號〕

裁判摘要: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根據管轄恆定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華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與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謝雄平、張賀平、仇紹明、黃若浩合作協議糾紛案〔(2010)民提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裁判摘要:為達成合作目的,當事人簽訂多個合同,但僅在一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涉及該合同的仲裁裁決生效後,又因其他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爭議形成訴訟,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裁決已生效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決依據的合同與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依據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也不涉及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應重復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訴寧夏秦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5)民二終字第9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後,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復立案或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應予駁回

四、德國亞歐交流有限責任公司與綏芬河市青雲經貿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案〔(2006)民四終字第8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隨後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並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五、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與中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06)民二終字第186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為了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此後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幾經轉讓,但新的債權人均未與債務人、保證人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關於管轄法院約定的,只要原協議管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則應認定繼續有效。

六、鴻潤錦源(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彭雄渾、鴻潤集團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2006)民一終字第3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或者是否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提出的異議。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當事人以其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是否屬於適格被告,應當經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確定。

七、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雙方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要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號《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中認為: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在再次補充協議中約定,「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中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的情形符合該復函的情形,應當認定該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頁。

八、江蘇省華星建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與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應視為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星公司與九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龍公司訴華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屬於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和同一法律事實,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訴引起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合並審理。

導讀說明:華星公司和九龍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雙方應該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若達不成一致意見,供需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根據約定,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湖南混合江蘇兩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頁。

九、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間合同糾紛案〔(2008)民申字第136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列明多個被告,因其中一個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其他被告如果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未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的,因案件已經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管轄權已經確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起訴,並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無需再移送管轄。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當確定為居間行為地。

最高法院認為,但經本院審閱一審卷宗,申請再審人創思公司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因管轄權已經確定,開封城管局是否為適格被告並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於本案的審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開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了智揚公司對開封城管局的起訴,亦不影響已經開始的實體審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本案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為居間行為地。據原審認定的創思公司項目參與人賴志文給智揚公司董事長郭益群出具的感謝信中關於智揚公司在開封市接待創思公司高層,以及協助創思公司競投開封項目等內容,開封市作為居間合同所指向項目的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可據此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本案一審法院系起訴狀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構成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因此,申請再審人關於原判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遼寧華錦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追償權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點: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訴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原告華錦化工公司作為借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債務人沈陽公用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後,將其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和要求反擔保人北大青鳥公司、開發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的兩個訴並案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作為本案的四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在多個人民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其中兩個被告即沈陽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不同訴訟合並審理的四個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上訴人北大青鳥公司以其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將該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首創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2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本院法復[1993]10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為中國民生銀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轄。盡管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該規定並非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均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需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由於本案當事人關於管轄的約定並未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10. 關於民事糾紛責任認定

額,首先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
然後,很遺憾的說,原告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版害罪權,也不構成詐騙罪。
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要使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顯然,捏造偷雞的事實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公安也不可能因為他說偷了一個雞就對你進行調查)。
詐騙罪,關鍵是「騙」,騙的是被害人,也就是「你」,而不是公安,你從頭到尾都知道他胡說八道,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你們之間的糾紛是鄰里之間的輕微糾紛。
在處理鄰里糾紛的時候,還是本著相互諒解的精神,心平氣和的處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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