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邊侵權
⑴ 用現成手辦製作周邊算侵權嗎
二次創造可以,但是售賣就侵權了
只有在取得相關品牌,廠商授權情況下才能借用他們所持有的動漫形象,手辦形象來進行創造售賣。
當然了,小范圍賣一般不會被找,只要不去網上大肆宣傳,這東西未授權本來就多
⑵ 想要銷售自製的漫威周邊,會不會涉及到侵權行為
詳細一點?比如說自己畫的圖做成周邊
應該屬於同人領域。
如果拿原漫畫的圖,那侵權沒跑了。
不過這樣的侵權人家也不可能查到這里來,不然那些印個圖在文具之類的賣的多著呢。
⑶ 關於動漫周邊的版權問題
1 聽提問者的話應該是類似於想弄一個「康帥傅」的模式,打擦邊球。這個很難說。前幾年環境還比較寬松,基本沒人管你產權侵犯,但現在嚴了,視頻版權日方已經抗議並與土豆簽訂了協議,獨家放送,相信這方面很快也會被重視。
2 要避免侵權唯一的途徑就是獲得人家的生產銷售許可,當然肯定會扣一部分利潤,如果你是小規模的我建議你還是搞地下吧。
⑷ 私自賣一些電影,游戲的周邊不會侵權嗎突然想問這問題。比如說衣服,你賣的出去不就是因為你打著人家的
實物和電影不同
實物的話你需要在人家那裡拿貨
這時候就要付費或者給分成
之後這個貨就隨便轉賣了。
電影你賣正版的話和上邊的實物一樣,
盜版的話就是侵權了唄~
⑸ 4.請你列舉2例你生活周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並分別說明具侵權了什麼權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時許,河南省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在派出所帶班期間,應邀與其同學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該鎮「昊睛」火鍋店吃飯、飲酒,期間,5人共飲4瓶白酒。當日21時許,趙志遠提出讓該店女店主劉美榮找2名服務員陪同到附近舞廳「蹦迪」,遭到劉美榮拒絕。趙志遠感到丟了面子,離開飯店後即用電話通知當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輝、李松濤、趙曉勇、李建勇4人,以劉美榮開的火鍋店沒有辦理消防合格證及服務員沒有暫住證為由到該店檢查,趙志遠隨後也返回該店。趙志遠等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劉美榮和服務員耿巧梅、許林萍3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詢問並非法關押。詢問期間,趙志遠還多次對劉美榮進行毆打。25日9時許,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得知情況後予以制止,並讓劉美榮等3人離開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趙志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發生後,河南省公安廳、鄭州市公安局經研究並報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時超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並瞞報此案的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趙曉勇、李松濤行政警告處分。
⑹ 自己製作周邊是侵權行為嗎
不會吧,游戲周邊的製作的只是相關的開發,並不是侵犯游戲商的權益,只要在中國不要牽涉到錢的問題,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⑺ 製作明星周邊產品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按法律來講這個是侵權的 但是明星本身就需要跟粉絲互贏互利 跟站子商量好或者自己決定好 盈利用於你偶像本人 這個肖像權就無足輕重了 如果是盈利自留的話會被粉絲譴責但是明星公關團隊不會告你
⑻ 銷售nba周邊侵權嗎
這需要看你說的周邊是什麼,另外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你在銷售范圍在國內。在國內的話,哪怕你的網上銷售,一些衣物、飾品以及玩偶等,基本沒有侵權一說,俗稱山寨而已。不過具體情況,也得看你的具體問題。
⑼ 未經允許售賣其他角色/明星的自製周邊算不算侵權
算
⑽ 自製動漫周邊侵權或犯法嗎
僅僅製作,不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