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違約
A. 勞務合同違約
單位解除抄合同,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B. 勞務合同單方違約如何處理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內措施、支付違約金、執容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於 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於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C. 用人單位勞務合同違約的具體賠償
1,你是抄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
2,勞襲動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調崗及調到某崗位的,用人單位不能調崗
3. 不開證明的問題,看你現在想保留還是解除勞動關系,想保留,直接去申請仲裁,確認用人單位的違法。想解除,最好去拿份書面證明,證明上寫明是用人單位以某理由跟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拿到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失業保險看你們當地的規定,一般規定是沒有繳滿一年的,不能得到失業保險
D. 請問勞務協議違約了怎麼辦
1、你與公司簽定的勞務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你不同意公司的終止協議的要求,你可依法起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務協議。
E.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
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比如要求補償金 賠償金 休假日等內容都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主要受民法典調整。即按照雙方勞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