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合作經營協議
① 合夥開店鋪協議
合夥開店鋪協議模板: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全面的INTERNET戰略夥伴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發展,並為以後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 權利與義務
1. 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夥伴,並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 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註明"該信息由×××(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並建立鏈接。
4. 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 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並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 相互宣傳
1. 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 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並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 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 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夥伴進行合作。
2.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 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 雙方的合作關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免費。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蓋章:
(1)店鋪合作經營協議擴展閱讀:
合夥合同又稱「個人合夥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利潤,共擔風險的協議.具有確定合夥內部關系的重要作用,它除須遵循合同行為的一般規則外,還受到法律對合夥關系的特殊限制,即合夥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財產共有原則,合夥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違反此類強行性條款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夥合同的必要條款包括合夥人出資數額和比例,合夥盈餘分配和僨務分擔比例,入伙和退夥事項,合夥期限和終止事項等。依照大陸法各國民商法的規定,具體合夥合同中未約定上述內容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有關的法律推定條款。
特徵:
①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③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④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①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夥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夥人共有。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於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夥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其他合夥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夥人延期退夥。否則,退夥的合夥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主要有:合夥合同應採取書面協議;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